离异后,如何处理亲子关系?

发布时间:2024-12-20 04:32

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

缺一不可

因离异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

无疑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该怎么执行?

下面请跟随小编

一起来看今天这则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温先生与杨女士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确定,婚生子温某一和女儿温某二由温先生抚养,杨女士每个月可以探望儿女各一天,在小孩每年寒暑假期间,杨女士可以接儿女回家住七天,温先生有义务协助。

今年暑假期间,杨女士想接小孩回家过过暑假,但是温先生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杨女士的正当请求,一气之下申请人杨女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行使自己的探视权。

02

执行过程

立案之后,承办法官多次去进行调查研究,包括进行社区调查,街坊邻居调查,也和被执行人进行思想沟通,发现其中的根源还是因为之前的感情纠纷,虽然说已经离了婚,但是心里的刺还没有拔出来,所以在申请人提出请求之后才会产生抵触情绪,以各种理由拒绝申请人把小孩带走。申请人平时人在外地务工,难得在暑假期间想回家陪陪小孩,现在不能接见小孩,自然情绪会激动,觉得很委屈,自己怀胎十月辛辛苦苦生下来的孩子现在却不能相见。

(网络配图侵删)

考虑到探视权执行不同于财产执行,如果简单地通过强制手段执行,不仅容易激化双方矛盾,也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于是,执行法官转变执行思路,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再次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去到被执行人家中释法析理。

在各方的劝说下,温先生情绪终于舒缓下来。执行法官耐心向温先生普及探视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劝导温先生要以维护儿女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但要有父爱,母爱也不能缺位,不能因为双方的积怨而伤害到孩子。同时,告知温先生如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融情于法的调解,温先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同意配合此次及以后杨女士对孩子的探视。至此,该起探视权执行案得到圆满解决。在这起案件中,执行法官不仅把案件执行完毕,同时维系了亲情,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在实际工作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思想。

03

法官后记

现实中,在探视权的执行存在着很大的阻力,被执行人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探视,而且各种理由看上去都很正当,在面对执行法官的时候被执行人会说没有不让来接小孩啊,在让申请人过来接小孩的时候,就会说小孩生病了,或者小孩不在家,或者小孩正在上兴趣班之类的各种理由,让申请人奔波多次无功而返。

如果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又会在小孩的面前说是因为申请人的问题导致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在申请人第二次去探视小孩的时候,孩子会在心里产生抵触心情而拒绝探视。

因此在探视权执行的过程中,需要执行法官不能操之过急,讲究方式方法,同时联合社区、宗亲的力量,共同找到矛盾的根源,逐一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让孩子拥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童年。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原标题:《离异后,如何处理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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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离异后,如何处理亲子关系? http://c.mxgxt.com/news/view/349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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