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名人代言不慎,刘国梁愧疚道歉

发布时间:2024-12-20 07:16

近日,由刘国梁、汪涵代言的理财产品“爱钱进”于2020年6月出现兑付困难,众多投资者在该产品上的资金无法正常提现的问题,引起争议。刘国梁7月5日受访时对此首次发声回应,向广大网友和平台用户表达歉意。

刘国梁表示,自己与“爱钱进”平台的代言始于2018年5月,结束于2019年底。在双方合作前,对方曾经出示过其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刘国梁称,在得知网友和平台用户反映的问题后,自己感到“十分焦急也很痛心”,已经第一时间敦促平台尽快且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由于疫情的关系,最近半年时间我都是在境外带队集训,一些沟通过程没有能够及时告诉大家,这里也是跟相关各位表示歉意。”

“每个公民的财富都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刘国梁强调,自己会和律师团队及工作室密切关注并跟进此事,尽最大限度地与平台、政府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积极沟通,和大家一起合法、合规地积极推动事态向好的方向发展。

此前知名主持人汪涵也因此事上了热搜!

有网友在微博发文称,汪涵代言的金融平台“爱钱进”涉嫌诈骗,配图则是“汪涵请出来还我血汗钱”。

汪涵团队对此回应称,“2018年'爱钱进'代言已结束,全力跟进督促平台解决问题"。

汪涵代言该产品时曾喊话,“小小幸福,天天进账”。目前,网贷平台“爱钱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东城区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办

一些投资者要求汪涵、刘国梁公开道歉并承担民事赔偿等连带责任,那么,作为代言人的他们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吗?

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网贷平台爆雷,作为平台代言人的汪涵、刘国梁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等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指出,一般情况下,代言人不需要为其承担连带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但如果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为虚假的,则应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款的规定,明星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分以下3种情况——

1、如果明星代言的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且是虚假广告,明星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明星代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但明星不明知,也不应知所代言的广告是虚假的,明星不和广告主承担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3、明星明知或应知所代言的广告是虚假仍然代言的应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葛志浩表示,汪涵、刘国梁代言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不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他们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看其代言的广告是否是为虚假广告,及他们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这些广告是虚假的

“如果汪涵、刘国梁在代言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如果代言人在代言前、代言时并不知道是虚假广告,则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查询发现,汪涵的海报中提及“‘爱钱进’是网贷之家排名前10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如该平台当时不是前10名,则汪涵的代言的广告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刘国梁代言的海报中提到“稳稳进账”,虽然没有对进账金额作保证,但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且有收效,或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广告被认定虚假广告,代言人也将和广告主承担连带的责任。”葛志浩说。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代言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葛志浩表示,如代言人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仅存目前发布的广告内容看,无法判断汪涵、刘国梁是否有连带责任。”葛志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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