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侵权女明星,被商家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如何处理
因擅用演员肖像、签名图样推广宣传公司经营的饮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起诉侵犯肖像权、姓名权。法院判决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那么,被商家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律小编为你整理有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餐饮公司侵权女明星,被商家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如何处理
被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可以私下协商,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人身权具体有哪些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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