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不支付签约费反诉艺人,法院判了!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杨亮亮
大学生签约传媒公司从事直播活动,签约费一年1万元,但公司未如约支付部分签约费,艺人自行离开,不再进行演艺活动。公司诉艺人违约,要求赔偿12万元。3月27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该案,判决艺人行为不违约,驳回传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显示,郑某某,在校大学生,2021年1月2日,为补贴自己的生活,与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武汉某传媒公司向郑某某支付签约费1万元,由其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郑某某的演艺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
同时合同约定,如果郑某某在合作期限内存在与其他任何第三方有同业合作、提前解除合作关系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演艺任务的情形,则郑某某应当向该公司双倍返还签约费并承担违约责任;郑某某须达到该公司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如果未达到,则不发放保底工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若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郑某某单方解除本协议,则郑某某应向该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向郑某某支付了5000元的签约费,郑某某按照要求进行了互联网直播等演艺活动。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未向郑某某支付下欠的签约费5000元,郑某某于同年七月份自行离开后,再未进行演艺活动。该公司以郑某某未经其同意,无故停播,且存在私自直播的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某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郑某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签约费是指“艺人”在公司工作,所有活动包括演艺事业的安排归公司规划,公司给付“艺人”签约费,给付之后,艺人即受到公司的约束,因此签约费具有证明合同成立或者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属于签订合同一方的主要义务,该义务成为合同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末向郑某某支付剩余的签约费5000元,在该公司未向郑某某支付该笔签约费之前,郑某某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该公司未向郑某某履行之前,郑某某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郑某某在签约后的第一个月、第二个月都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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