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如何认定?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林福明
扶养关系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界主流观点,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综合考量形成扶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经济付出、精神扶养程度、家庭身份的融合性、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等多方面的因素。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个方面。
主观标准方面,主要考察继父母与继子女双方之间有没有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双方愿不愿意把对方当成自己的子女或父母看待,相互认不认可对方的子女或父母身份。这种主观上的认可与不认可,在现实生活中最直接的外在表现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在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有没有以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互认互称,并形成稳定的亲子关系。在主观意愿方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确保扶养关系建立在双方足够深厚的感情关系基础上。如果一方主观上没有这方面的意愿,甚至反感对方,或者矛盾比较突出,则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扶养关系。
客观标准方面,主要考察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以及持续的扶养照顾关系。共同生活主要指生活居所的同一性和生活内容的一致性。对于长期性和稳定性的标准,法律没有规定,目前也没有通行的标准,但结合我国社会一般观念和司法实践经验,三年或五年以上的标准为主流观点,因为只有足够稳定的扶养关系,才能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足以比拟亲生父母子女的亲情关系。持续性的扶养照顾,主要考察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经济付出和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
另外还有一点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扶养关系”,可以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是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甚至两者都存在,这也是目前主流的观点。尚有一定分歧的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有的观点认为仅限于未成年的继子女;有的观点认为应当以继子女是否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标准,无论继子女是否已成年。
总之,在目前离婚率持续增长、重组家庭数量日益增多的形势下,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情况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历经多段婚姻的情形下,将存在多个继子女或继父母,在遗产继承时,将牵涉多个重组家庭和原生家庭的利益格局,所以,可以说,关于扶养关系的界定和认定,对每个家庭的利益和稳定都是息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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