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继承的法律要求分析

发布时间:2024-12-20 13:11

原创 沈婧&陈皓磊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在人际关系越发复杂的当代社会中,继子女继父母出现的情况越发频繁,而在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问题也是当前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这其中有诸多复杂情况,而认定“共同生活”、“扶养关系”则是其中的关键。

01

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

“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A女士与B先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C。二人于2000年离婚,小C跟随B先生共同生活。2002年,B先生与D女士结婚,小C由BD二人共同抚养。2019年B先生因病去世,2022年小C因病去世,在去世时也尚未结婚,无子女。

在小C去世后,其名下具有一处房产。小C的生母A女士作为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随后将房屋进行了出售。D女士作为继母提起了诉讼,要求继承小C的遗产。同时D女士也提交了结婚证、保险单、为小C自幼开销的各种账单凭证、全家大合照以及公证书等证据,以此来证明和小C之间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D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证实了D女士在小C年仅5岁时便与其父亲结婚,此后小C一直以来由二人抚养,小C从小学到大学的的生活费及教育费都是由夫妻二人进行负担,据此小C与D女士之间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及母子关系,因此D女士依法取得了小C财产的继承权。

目前法律规定对于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还是比较传统,并且也没有非常详细的解释。在实践中法院主要以“共同生活”为标准,而如何定义这个标准一般有以下几种观点:

(1)继父母在生活中负担了继子女绝大部分的生活费或教育费;

(2)除了负担相关的费用外,同为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对继子女在生活、教育中有所照料,即使没有怎么承担所需要的费用,这种情况下也能够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

(3)只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就可以认定形成了扶养关系。

02

继父母离婚后,

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小A是B先生的亲儿子。2010年B先生与C女士再婚,小A随同BC共同生活。B、C结婚后吗,C女士也尽心尽力将小A抚养长大。后C女士于2018年和B先生离婚,而在2019年C女士也因病去世。这时小A起诉至法院要求作为继子女继承C女士的遗产。

最终法院认为,小A因不能证明其对C女士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抑或是在生活中对C女士尽了照顾的职责,故不能认定其对C女士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小A在C女士去世时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要求继承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因此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在于小A在其生父与继母离婚后是否享有对继母遗产继承权的问题,而获得继承权的关键便在于“扶养关系”是否形成。正如上述所论述的,扶养关系的基础是建立在亲属关系之上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原本是并不具备亲属关系的,通过婚姻所形成的实际上是拟制的血亲关系,而这种关系并不会必然地产生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在碰到上面这种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后的继承问题,应通过双方是否还在继续维持扶养关系进行判断。

因此扶养的含义,不仅指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也包含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如子女成年后仍然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同时也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法院是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而取得了继承权。

本期文章作者

沈婧

家与家律所 资深律师

上海市巾帼志愿团成员

代理400+民商事案件,擅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谈判调解、抚养/赡养纠纷等

陈皓磊

家与家律所 专职律师

参与徐汇区司法局及市律协各项党组织活动

擅长离婚纠纷、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等

原标题:《继子女继承的法律要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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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继子女继承的法律要求分析 http://c.mxgxt.com/news/view/36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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