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熱評:明星代言必須遵守這一硬核要求
明星代言要被套上“金箍”了。據報道,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北京市明星廣告代言行為合規指引》。指引要求,明星本人代言商品前應當“充分使用”,保証使用時間或使用數量,保証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不應“象征性購買或者使用”。
明星本人代言商品前應當“充分使用”,這一“硬核”規定,深得人心。原因很簡單,它直擊代言積弊,瞄准長期備受詬病的“未使用卻代言相關商品”等亂象。
未充分使用相關商品卻代言,很荒唐。打個比方,你是禿頂,卻頭頂假發代言洗發水廣告,不是很可笑嗎?再比如,你是男生,卻代言衛生巾廣告,這不是開國際玩笑嗎?很顯然,對這樣的廣告代言人,廣大受眾不可能待見,會厭屋及烏,連他(她)所代言的商品、商品所屬企業都一並排斥。
代言未曾使用過的商品,不只是違反商業倫理,還涉嫌構成商業欺騙。一個最簡單的道理是,你沒用過這個商品,怎麼知道它的效果如何?未真正弄清楚它的實際效果如何,就大肆鼓吹,這不是忽悠消費者嗎?
廣告代言,錢好賺,但不能亂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既然想代言某商品,就要先用一用,看看效果如何。如果真有效果就代言,沒有效果或效果不佳,就不用代言,否則容易引火燒身。
其實,要求明星本人代言商品前應當“充分使用”,並非高要求。此前,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 》指出,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証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廣告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換言之,代言商品前應當“充分使用”,只是底線要求,要求明星做到這一點,合情合理,合規合法。如果明星做不到或不願意,那就不要代言。
一般來說,明星代言會有號召力,普通民眾,特別是他們的粉絲往往沖著對明星的信任,購買他們所代言的商品。在這個過程中,明星尤需對他們所代言的商品質量負責,對粉絲對受眾負責。
如果隻想著把代言費裝進口袋,商品出了事也不管,商品名不副實也不顧,那就打錯了算盤。在廣告代言上,不能悶聲發大財,更不能昧心發橫財。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的這個規定還指出:明星代言不光要用過才代言,還得充分使用,不能象征性購買或者使用,“確保宣稱的功效等內容與實際體驗相一致”。這不是簡單提醒,而是硬性約束,對於明星來說,在代言時要擦亮眼睛把准脈,要遵紀守法繃緊弦。正所謂“小心駛得萬年船”,守住底線才不會事后被動,因不良代言而落得聲名狼藉。
(責編:徐玉涵、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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