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跑腿小哥恶意加价,如何惩处更合适?
赵某的所作所为显失公平,也突破了民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底线。但在其他方法可以制裁并足以挽损的情况下,刑罚还是要保持其最后的手段性
近日,网传上海跑腿小哥为居民购买6袋泡面20个鸡蛋收900元,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家住长宁区的朱女士通过某平台求购了一批价值270元左右的民生物资。外卖骑手赵某接单后,按照朱女士的订单前往超市购齐商品,并向朱女士索要了330元的跑腿费。当赵某将物资送到朱女士居住小区的门口时,却拒绝向对方出示购物凭证,并临时坐地加价,称所购物品需支付577元的费用。朱女士认为已经支付了“跑腿费”,应按商品实际价格支付货款。双方长时间沟通无果后,志愿者拨打了报警电话。
据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赵某4月以来,通过平台接单、小区蹲点、朋友介绍等方式接单,在为客户代买、配送蔬菜、水果等商品的过程中,不仅私下联系客户提高跑腿费,还在将代购物资送抵目的地后,现场恶意加价,非法牟利2万余元。目前,赵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封控之下,一些家庭的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外卖骑手、跑腿小哥一时间成为维持市民生活的依靠。在这种情况下,外卖人员增加一定的跑腿费,民众也都能接受。但在把代购物品送到小区门口后,趁机坐地加价,无论是从主观上的恶意程度,还是针对多户人家的多次恶劣行为来看,赵某的所作所为显失公平,也突破了民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底线。
不过在笔者看来,由于外卖服务是基于日常的民事委托关系,所以有人认为在疫情期间,市民自救,小哥提供服务,可以随行就市,即使跑腿费约定后又坐地起价,本质上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宜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需要法律授权的特殊经营行为,主要是指那些特许经营、专营专卖及限制买卖的行为,或者买卖经营许可文件、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行为。虽然刑法留有余地,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其他”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特别许可经营这个最本质的特征,不宜扩大到一般经营行为。
就当下情况看,快递小哥的入门条件与特许经营并不沾边,且疫情下的跑腿业务即使通过平台接单,就接单者个人擅自提价而言也不算是一种经营性活动,离“特许”和“经营”还有距离。
不过,还有一种可能性,跑腿小哥的接单和加价行为也是一种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是否可适用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也值得讨论。
刑法中的强迫交易,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等行为。本案中,赵某坐地加价确有趁人之危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意思,但赵某利用的只是委托人朱女士急于需要的物品,朱女士的人身权利并没有受到威胁,其物品若受损,还可以通过外卖平台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赵某当着朱女士和志愿者等人的面,实施坐地加价的行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手段,这也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特征,即不能定为强迫交易罪。
必须看到,正值疫情期间,跑腿小哥坐地加价的行为的确触碰了民众脆弱的安全感,也放大了其社会危害性,但受害者毕竟可以通过投诉,从外卖平台挽回经济损失,同时平台单位对这样的跑腿人当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如开除),甚至将其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使其失去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
所以,在其他方法可以制裁并足以挽损的情况下,刑罚还是要保持其最后的手段性。
作者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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