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后再看昆山反杀案:为什么是他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
案发经过
5年后再看昆山反杀案,我们应该关注什么?
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于海明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回家,在非机动车道等红绿灯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车突然右拐,企图并入非机动车道。
看于海明没有让路的意思,宝马车上下来一个男人,两人开始理论,见他俩吵个没完,车上又下来一个女人,直接把于海明的自行车搬到人行道上,让出非机动车道。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其实已经可以结束了,但谁知道,驾驶座上一直隐忍未发的刘海龙突然蹿了出来,和之前那个男人一起,对于海明实施殴打。
于海明以一敌二实在打不过,说了一句“你们太欺负人了吧”,惹毛了酒后暴躁的刘海龙,他转身从车上拿出一把长刀,用刀连续击打于海明,事态开始升级。
这把刀,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标准的管制刀具。
拿着长刀的刘海龙就像一头失控的野兽,于海明感受到脖颈上传来的疼痛,脑子一下子就懵了,以为自己要死了。
就在这个时候,刘海龙手上的刀突然脱手,于海明眼疾手快,上前捡起长刀,回头对刘海龙实施反击。
7秒,5刀,于海明害怕刘海龙再次对自己施暴,一刻不敢停,将刘海龙刺倒在地满身是血,怕刘海龙起来后再叫人过来,他又把车里的手机也拿走,自己揣起来。
罪与非罪
当晚9点40分左右,警方赶到控制现场,将于海明和刘海龙都送到医院,刘海龙全身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身上却只有两处挫伤。
事后的于海明是这么解释自己的行为的,“我那时候只觉得我不反击他就会杀了我。”
昆山反杀案引起巨大的舆论风波,江苏省检察院连夜成立讨论小组,对该案进行研析。
8月28日,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进行刑事传唤。
8月29日,进行刑事拘留。
8月31日,于海明得知刘海龙死讯,崩溃大哭。
9月1日,于海明被无罪释放,警方通告称,在分析证据、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有关法条,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于海明激动落泪,哽咽着说,“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这件事情做出了最公正的裁判!”
事发后的5天时间里,于海明度过了一个又一个不眠之夜,他本家庭普通,上有老下有小,大儿子还病着,对这个家庭来说,于海明就是顶梁柱,根本不敢死。
反观刘海龙,说白了就是个小混混,死时年仅36岁,却已经度过了9年半的牢狱生活,盗窃、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是无恶不作。
但这并不意味着刘海龙就该死,他没有给于海明造成任何致命伤,于海明却连砍7刀将他砍死,如果第一刀是出于自卫的必要,那第二刀、第三刀呢?
甚至刘海龙已经没有还手能力了,他还追上去又砍一刀, 再怎么正当防卫,也不该下这么重的手吧?
所以事情出了之后,不少法学界人士互相之间争执不休,有人觉得于海明无罪,有人认为他就是故意伤害。
周律说法
认为于海明构成故意伤害的观点,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刻板认知作出的,这种判断方式已经过时。
中国有句俗语:“饥不择食、寒不择衣、慌不择路”,普通人在面临险境时,很难做出冷静准确的判断。于海明面对持刀追砍自己的歹徒时,就处在一种极度恐慌与愤怒的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精准地控制砍多少刀、砍哪里,所以于海明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
刘海龙中刀之后,于海明应当停止追砍。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境,第一,于海明并不知道刘海龙的伤残情况,无法判断对方是否还有能力回击自己;
第二参考刘海龙之前的言行,刘海龙完全有可能回车内寻找帮手继续追杀自己。
强烈的求生意志使于海明刺出了第二刀、第三刀,法理人情上讲,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于海明无罪的结果和大家传统认知中的“杀人偿命”相反,却符合很多老百姓的期待。
昆山反杀案成功激活了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此案之前,尽管我国刑法早已经有了正当防卫制度,使用频率并不高。昆山反杀案的办理,向全社会彰显了人权至上的法治理念,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勇于向不法做斗争,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公平正义、善恶美丑与世道人心。
这次判决,不仅警示了寻衅滋事者,更重要的是向整个社会传递了“法绝对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强音。它打破了“杀人偿命”的思想禁锢,兼顾法理与人情,犹如一记“春雷”,将沉睡已久的正当防卫制度“融冰解封”。
在这之后,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犹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如河北涞源反杀案、河北董民刚案等,案件处理的结果也都契合了公众最朴素的价值观。
终于不再是谁死伤谁有理了,法律要为受害者撑腰,而不是站在看似公正的视野上保护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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