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嚣张的一生:判决书和“龙哥终结者”身份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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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龙,农民。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焦伟伟,农民。
2006年5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殴打他人和敲诈被昆山市公安局合并处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07年7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1年8月24日释放;
2012年7月27日因赌博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1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吉强,农民。2009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5月24日释放。2013年7月19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海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寻衅滋事。2013年6月3日晚,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被告人刘海龙、朱吉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海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二、故意伤害。2013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被告人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被告人刘海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海龙、朱吉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海龙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龙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海龙对被指控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焦伟伟对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朱吉强对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3年6月3日晚,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刘海龙、朱吉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海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王某、唐某、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病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
2013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被告人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被告人刘海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海龙取得了被害人许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莫某、顾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海龙、朱吉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伟伟能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龙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龙取得了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害人许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龙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龙、焦伟伟、朱吉强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海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海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二、被告人焦伟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三、被告人朱吉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蓉仙
人民陪审员 汤永兴
人民陪审员 黄 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琳
龙哥,原名刘海龙。
生于1982年,籍贯甘肃。
曾混迹于北京东城、江苏昆山。
人送外号“昆山龙哥”。
龙哥的一生虽然短暂,
但是在他生活和战斗过的地方,
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笔:
2001年7月
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
因打架被昆山公安局
行政拘留5日;
2007年3月
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
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1月25日
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
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2013年7月19日
因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
两年两个月
本以为龙哥在这条道上越走越远
然而世事总是很难预料的
2018年8月28日,在江苏昆山震川路上
龙哥开宝马拿刀迎战电动车车主
不幸掉落武器,被对手捡起反杀。
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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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龙哥本命年卒,逝年3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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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终结者”真实身份是华美达酒店的工程维修部电工,平时为人和善、待人友好。
而不幸的是,自行车男子的儿子去年患癌症,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屋漏偏逢连夜雨的是,他的父亲去年也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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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拮据的他一个手机用了四年舍不得换,上下班都是骑自行车。这下又碰上这等倒霉事:不还手吧,被欺负被砍被杀;要是还手吧.......哎
于海明的反复退让,让刘海龙得寸进尺。
有人说:
法治社会,“以暴治暴”不被允许,“我”拿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诚然,在和平年代,我们面对的主要危险来自于国内治安,不是敌对国双方在战场上进行你死我活的厮杀,必须决出胜负。逃跑能够避免矛盾激化,以及避免激化矛盾后带来的危险后果。
电动车男于海明可以跑,但是逃跑不能解决问题。
1.当大刀片子砍向电动男时,电动男的生命安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了
2.当宝马男逃跑时,谁敢保证他是在真的逃跑?谁敢保证他不是去车里再拿把刀或者枪?在当时的情景下,电动男完全可以把宝马男的“逃跑”理解为回车拿刀或者拿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宝马男回车取枪,电动男就算逃跑也难逃一死
3.从一开始到宝马男反被砍,,电动男一直在忍让。
4.电动男遇到强敌不退缩,遇到大刀片子不害怕,很冷静沉稳,又一直在忍让,这是非常好的素质。电动男手无寸铁跟持刀宝马男搏斗时,知道用胳膊挡刀,保护致命部位,这说明电动男又懂得斗争技巧。能做到电动男这样的,一百个人里面能有几个?
5.所有人在分析别人的时候都头头是道,可是当你自己面临那种情况时,你能把握住几分?
现实情况中,生命被威胁,情况危险且极易多变,想达到标准的正当防卫太难了,不但要精通法律,还得在反抗中如武林高手一样拿住寸劲儿,更要有个十核CPU的大脑分析现场所有因素,驾驭全场,不多一分,恰到好处。
不论你是精通法律的刑辩律师、法官,还是武功精湛的侠客,谁能在遇到生命威胁时做出一个完美的正当防卫?
6.法律是想引导老百姓都委曲求全、遇事退让?遇到个黑社会都要唯唯诺诺、不敢吭声的,外国侵略者来了你还指望老百姓能誓死抵抗吗?
法律不外乎是天理,公理和人情,严惩刘海龙这类人,是国家的要求,民众的需要,于海明是在合适的情况下,为民除害。
如果此次正当防卫机制的不当适用,其结果会是惩治了好人,纵容了恶人。在社会影响上,会使得花臂男刘海龙这类恶人愈加张扬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时则畏首畏尾,这与法律“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作用背道而驰。
我们如果软弱,那么黑恶就会嚣张;法官如果执行法律软弱,那么正义便会沉睡!
来源: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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