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定工干部与政府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谢某经横县百合镇某村民选举,当选为该村的村委会主任。同年8月29日,百合镇政府下文任命谢某为村委会定工干部。同年8月30日,县民政局将当选证书出具给谢某,证明谢某当选某村民委员会主任,任期为3年。2006年5月25日,谢某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辞去村委主任职务。2007年6月1日,百合镇政府决定免去谢某村委会定工干部职务,并从2007年7月起停发工资。之后,某村委会因故一直没有进行换届选举,谢某担任村委会主任一直至2011年8月。后谢某向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镇政府支付其2007年7月至2011年8月份的定工生活补贴。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了谢某的申请,谢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理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的是谢某与镇政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即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2002年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桂政发[20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包括村定员全额补贴和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是指村民委员会村部值班的村支部(党支部、党委)书记,村委主任、副主任、文书等……。该通知还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自治区对全区各地市提高村干部财政补贴标准所需的资金,统一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并打入对各地市的补贴基数。……。2008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作出桂办发[2008]13号《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村干部的报酬具体由“基本补贴 工龄补贴 实绩奖励 绩效补贴”构成,基本补贴、工龄补贴以市、县级财政为主体予以保障,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从2008年1月1日起……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30元……其中,村干部基本补贴的80%按月足额发放,剩余的20%累积到年底,视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民主评议情况发放。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为称职以上档次的其剩余额全额发放;考评为不合格的,其剩余积金不再发放,存入县级财政用作村干部奖励资金。……。从2009年至2010年底,在上一年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年每人增加600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给予村干部的款项是补贴,并非工资,且该补贴是由区政府、南宁市政府、横县人民政府财政拨付,并非镇政府开支。本案中,谢某基于村民的选举得以任该村的村委会主任,也基于镇政府的任命得以成为定工干部,享受定工干部的补贴。谢某辞职后镇政府免去定工干部,并从2007年7月停发的是其定工干部补贴并非双方当事人所称的工资。所以谢某请求镇政府补发工资之间的纠纷,实为补发补贴的纠纷。因此,谢某与镇政府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本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谢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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