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我到底是公司“员工”还是“伙伴”?

发布时间:2024-12-22 00:25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主播队伍日益壮大。众多经纪公司在打造明星主播的同时,也对主播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当双方决定终止合作,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界定?网络主播是经纪公司的员工,还是合作伙伴?

【案件概述】

2023年,小冯与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艺人合作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小冯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支持和其他运营服务。双方还就直播时长、资金支持方式、违约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传媒公司为小冯提供了独立的直播间和设备,并配备了运营支持人员。后来,由于小冯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和短视频数量,传媒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冯退还前期投入的费用。

小冯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己在遭遇交通事故后,传媒公司强迫其继续工作,导致未能完成约定的直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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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关系的确定。演艺经纪合同所体现的民事关系与劳动合同所体现的劳动关系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状态为主要依据,分析是否存在从属性特征,从而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首先,关于工作时间的控制,虽然传媒公司对小冯的直播时长有要求,但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且小冯的直播日期主要由自己决定,传媒公司并未对其工作时间进行严格控制。其次,关于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的控制,传媒公司并未对小冯的直播内容进行控制,小冯的收入来源于粉丝的礼物,具有不稳定性,传媒公司无法控制。此外,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并非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工作条件等单方义务的约定,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法院未支持小冯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意见,该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

【法官提示】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坚持“在理不在表”的原则,以实际履行的状态为主要依据,分析是否存在从属性特征,明确双方的主体地位。这样做既保障了网络主播的权益,也促进了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相关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24年/ 第185期,第423篇

供稿:丁惠妹

原标题:《网络主播:我到底是公司“员工”还是“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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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网络主播:我到底是公司“员工”还是“伙伴”? http://c.mxgxt.com/news/view/4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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