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侵权案落幕,“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4月8日消息,据中细软-知识产权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前Michael Jordan 控诉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作出裁决结果,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据了解,2012年2月,Michael Jordan 起诉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注销多项商标。此后,双方围绕是否侵权一事打了八年的官司。期间,Michael Jordan 的商标撤销申请被多次驳回,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商标争议案,判决乔丹体育商标并未损害Michael Jordan 肖像权。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争议案件做出终审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这意味着,乔丹体育最终还是败诉了,其品牌所使用的“乔丹+图形”商标也要撤下。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Michael Jordan 在我国是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而“乔丹”为相关公众所熟悉,且已经与Michael Jordan 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Michael Jordan 就“乔丹”享有姓名权。乔丹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Michael Jordan 的在先姓名权。
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这一结果,网友纷纷表态“公正”。毕竟品牌的发展受多种因素影响,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获得关注并不可取,也不能为品牌提供长久的助力。无论是做民族品牌还是要走向国际,立足产品本身才是正确的方向。
据了解,乔丹体育前身由一家日用品厂发展而来,在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并于2000年改名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11年,乔丹体育IPO过会,拟登陆上交所,但却因Michael Jordan 的一纸诉状而被搁置。2019年10月,乔丹因未侵权的判决迎来上市曙光,但经过今日的终审裁决之后,乔丹体育的IPO上市计划或将再度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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