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峰、陈亮:跨境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
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家事法律师团队成员多年来深耕于跨境婚姻及遗产继承相关领域,深受高净值人士的信赖和认可,其研究成果正逐步集结为专著,并计划用于高校研究生课程及司法实务。在此背景下,我们计划以系列分享的形式,分期分批推出研究成果,帮助大家对跨境婚姻继承相关的法律要点及适用作更多的了解。
在本文中,笔者会讨论跨境背景下如何对待夫妻及家庭财产的问题。
“我和太太是内地人,到美国后结婚并取得美国绿卡,在父母的支持下,也积攒了一定的财富,包括不动产、股票基金及现金等,分布在美国、香港及中国内地。这些财产既有父母的赠予,也有个人及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财富创造,经历过疫情,且现在面临战争等不确定因素的背景下,我如何对这些财产做妥善的安排?”
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以上的背景及诉求,这是当代中国人的社会缩影,如何从法律角度给到此类人群最大限度的保障?我们的观点如下。
一、连接点
通常而言,法律上对夫妻财产的关注,会以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主要财产所在地为连接点进行考虑,不同的连接点,会导致最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从而影响最终的财产归属结果。
因此,当事人在寻求律师意见之前,应当如实的向律师披露以上基本信息。
二、财产属性
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中,财产分动产及不动产,动产的处理多数适用属人原则,即适用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而不动产处理多数适用属地原则,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尤其是涉及到不动产的登记等程序性规定。
因此,了解财产属性才能更好的对财产处理做出安排。
三、父母对子女的支持
在华人文化中,父母对子女的财政支持几乎是一辈子的事情,在法律上,这种支持可能是无条件的赠予,也有可能是有条件的借款等。尤其在当代社会中,离婚案件的增加导致父母对赠予抱有很大的顾虑,对孩子的财政支持也不像以前那样无所谓,而是会考虑如何保障自己孩子或自身的权益。
因此,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要考虑父母一方是否有财政支持及该等支持的法律性质。
四、意思自治及具体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
在夫妻财产关系处理上,各个国家/地区都给予了最大的宽容,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及各项处分的规则。但华人文化决定了大多数夫妻都羞于订立婚前/婚姻财产协议,因此了解各国/地区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尤为重要。
在中国内地,夫妻财产如有特别约定,实行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不动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香港、美国恰恰相反。因此,了解每一个国家/地区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非常重要。
五、婚姻破裂对夫妻财产的影响
在香港,无论一方或配偶在香港开展离婚法律程序,因应双方当时财政状况,双方均有权向对方申索经济给养。香港法庭具有广泛酌情权处理家庭资产分配的问题。法庭会要求双方披露他们全部的资产及债务,评估双方的经济需要,以决定是否运用平均分割准则平均分配所有婚姻资产。
而在中国内地,法庭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与香港法庭有所不同,首先会确定夫妻共有财产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并未签订有关财产约定,婚内一方或者双方所得财产均共同共有,原则上是均等分配,即男女双方各自占有 50%的份额。不过,法官同时也会根据案件情形,对无过错方应予以适当照顾,对存在“婚内重大过错”可以少分,无过错方甚至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六、总结及法律动作建议
在财产跨境分布的背景下,当事人如有意妥善处理夫妻财产,首先要有个人财产意识,在此前提下,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尽可能用契约形式对财产作出处分,如不能,则需要在透彻了解各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制订对自身合法财产的处分计划。
家事法团队主要由中国内地及港澳律师组成,重点解决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婚姻继承法律问题,但随着客户需求的增加,团队成员也增加了其他国家的律师,比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地,能够为客户解决更多地区的家事法问题。我们的成员如下:简家骢(香港)、梁永本(澳门)、李金月(澳门)、唐志峰(内地)、向荣(内地)、陈亮(内地)、王文凯(内地)、潘丹丹(美国、内地)、宋博云(澳大利亚、内地)、杜鹃(内地)
❈实习生郑淇尹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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