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如何确定指挥关系?内务条令这样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23 16:52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我国人民警察队伍大概有两百多万人。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最为大家所熟知,除此之外,人民警察根据不同职务职责不同,还分为司法警察、监狱警察等等。而且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往往会需要不同地域、不同系统的警察力量相互配合。这时如何做到统一指挥就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事实上,无论是警察与警察之间,上级与下级、平级之间,在执行任务时指挥关系如何确定的问题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人民警察之间是直接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确定上下级关系。这里我们要明白两点:第一,领导职务优先于警衔。谁的领导职务高谁就是上级,只有在同级或者难以确定谁的领导职务高时,才依据警衔高决定为上级。第二,决定上下级关系的是领导职务,而不是职级级别。

我国现行的人民警察警衔体系呈现出“多衔对应多职”的特点,每一级领导职务都对应多级警衔,甚至是职衔倒挂也是常有现象。例如,县公安局的副局长比局长警衔高也是常有的现象,这时必须以领导职务高的确定为上级。另外,领导职务不同于职级,现在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政策,很多警察能通过职级晋升到较高的级别。

例如,担任二级警长职级的警察,在级别上属于正科级,相当于县公安局局长的级别,在工资、住房、医疗上享受正科级待遇。但是,其实际担任的职务可能还仅是派出所所长,在确定领导关系时只能排在县公安局局长和副局长后面。此外,根据《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中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的。但是下达命令往往是逐级下达的,但是在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

例如,省公安厅一般不会对县公安局直接下达命令,而是将命令下达到所在的地级市公安局,再由市局下达县局。例如,在《人民的名义》中汉东省公安厅直接越过京州市公安局,命令市辖区的公安分局程度抓人,就属于违反规定越级下达命令。即使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下达命令时,也应当及时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如果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共同执行任务时,指挥关系应当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负责人。例如,同市不同县域时,由市局指定;同省不同市之间用警时,由所在省公安厅指定指定负责人统一指挥;跨省用警执行任务时,则由公安部指定负责人来统一领导和指挥。当然,如果是处置突发事件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各路警察建制不明时,还得依据领导职务和警衔确定领导指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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