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 爱问知识人
养子女就是被收养的子女。收养他人为自己子女的人称为养父或者养母;被他人收养的人称为养子或者养女。养子女因其被收养而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因此,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都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且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由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前者是基于收养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而后者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自然血亲不能通过人为的某种行为而消灭,而拟制血亲关系则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产生,也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消灭。
因此,如果解除收养关系,那么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的关系也就随之消灭。当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后,原养子女就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了。 在收养关系中,还有一种养孙子女。这里所说的养孙子女,不是指养子女的子女,而是指收养人在没有亲生子女的情况下,直接收养的孙子女。
由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年龄相差悬殊,辈分不同,民间习惯上称之为养孙子女,但这种养孙子女实际上就是养子女,因而在实践中,将这种收养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消除了,继承权也当然包括在内。
因此养子女不能成为亲生父母的遗产继承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之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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