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在网上诋毁对方,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2-25 08:29

以案说法

分手后在网络发布不当言论诋毁对方,法院判了

在一起的时候甜言蜜语

分开之后却恶意中伤

案情回顾

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是高中校友,于2024年1月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初两人分手。

分手后,小帅在朋友圈发布“曝光一个捞女、出轨、人渣恶心的东西一个”等言论诋毁小美,并配上了小美的照片和两人的聊天记录。

随后小帅又向某公众号投稿相关文字内容和照片。次日,该公众号便发布图文消息,其中小美的照片打了马赛克,并披露了小美的社交账号。该信息阅读量达1.8万次,引发大量网友对双方的网评,其中有对小美负面评论,也不乏对小帅的批评评论。

小美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小帅联系公众号删除了帖子,小美亦在公众号上发布回帖。经警方当日组织双方调解,小帅向小美出具《保证书》澄清证明小美的清白。

小美认为小帅的行为导致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与工作,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向小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本案中,小帅当庭确认其在网络平台发表的文字、图片侵犯了小美的名誉权,小帅依法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帅侵犯了小美名誉权,应该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小帅就侵犯小美名誉权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致歉声明一次,并置顶三天,为小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小帅侵犯小美名誉权造成小美精神损害是客观事实,根据案情,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法院酌情支持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寄语

小美和小帅作为高中同届校友相恋,如果最后能走到一起,不失为同学间的一段佳话。即使因各种原因不能走到一起,也应采取和平分手的方式,给彼此留下美好印象。小美和小帅都十分年轻,人生才刚刚开始,采取“掀桌子”的办法并侵犯他人名誉权,不应成为任何一方的选项。如果人生一时坎坷,希望能及时从失意的阴霾中走出来,开启新的生活。

原标题:《分手后在网上诋毁对方,法院判了!》

网址:分手后在网上诋毁对方,法院判了! http://c.mxgxt.com/news/view/48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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