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的成书与版本
《庄子》之结集,应不晚于战国末年。《吕氏春秋·季春纪·先己》篇有“真人”一词,其对于“昔者先圣王”的描写,有类似《庄子·大宗师》篇对“古之真人”作描写以表达理想人格的笔意。这有可能是受到《大宗师》篇的影响。《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称《吕氏春秋》“大抵以儒为主,而参以道家、墨家,故多引六藉之文与孔子、曾子之言。”“所引《庄》《列》之言,皆不取其放诞恣肆者;墨翟之言,不取其《非儒》《明鬼》者。”《吕氏春秋》的成书时间虽仍有争论,但包括《先己》篇的《十二纪》成于“维秦八年”(《吕氏春秋·序意》)亦即公元前239年秋之前,学界是没有异议的。《淮南鸿烈》引《庄子》文更多。《淮南鸿烈》是汉武帝即位当年,即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由刘安献上的。刘安门人在利用已有成书之外,也还可能对《庄子》一书有所裒集。
其后,司马迁在《史记·老子韩非列传附庄子传》中明确说,庄子“著书十余万言,大抵率寓言也。作《渔父》《盗跖》《胠篋》,以诋訿孔子之徒,以明老子之术,畏累虚、亢桑子之属,皆空语无事实”。“亢桑子”当为庚桑楚,“畏累虚”当为《庚桑楚》篇中所说“老聃之役有庚桑楚者,偏得老聃之道,以北居畏壘之山”一语中的畏壘山。
《汉书·艺文志》著录:“《庄子》五十二篇。”陆德明说,《汉志》所录“即司马彪、孟氏所注是也。言多诡诞,或似《山海经》,或类《占梦书》,故注者以意去取。其内篇众家并同,自余或有外而无杂。惟子玄所注,特会庄生之旨,故为世所贵”(《经典释文·序录》)。余嘉锡说:“今《胠篋》在外篇,《渔父》《盗跖》《庚桑楚》在杂篇,而太史公皆以为庄子所自作。然则史公所见之本,必无内外杂篇之别可知也。刘向定著之时,始分别编次。”(《古书通例》)“凡一书之内,自分内外者,多出于刘向,其外篇大抵较为肤浅,或并疑为依托者也。”(《古书通例》)
陆德明说:“庄生弘才命世,辞趣华深,正言若反,故莫能畅其弘致;后人增足,渐失其真。”(《经典释文·序录》)对“后人增足”的情况,清人章学诚曾举例阐述曰:“诸子俱有学徒传授,《管》《晏》二子书,多记其身后事,《庄子》亦记其将死之言,《韩非·存韩》之终以李斯驳议,皆非本人所撰,盖为其学者,各据闻见而附益之尔。”(《文史通义·文集》)因此,章学诚认为:“《庄子·让王》《渔父》之篇,苏氏谓之伪托;非伪托也,为庄氏之学者所附益尔。”(《文史通义·言公上》)苏东坡在《庄子祠堂记》中立论曰:庄子对孔子是“实予而文不予,阳挤而阴助之”,然而,《盗跖》《渔父》给他的感觉,“则若真诋孔子者”。此外,《让王》《说剑》,又“皆浅陋不入于道”。由此,他要求去此四篇。苏东坡是将《庄子》一书视为庄周所作,才会产生此种“昧者勦之以入其言,余不可以不辨”(《东坡文集》卷三十六)的言论。苏东坡显然不了解先秦学术的衍生状态及其典籍的编集情况。
余嘉锡在《古书通例》中明确提出,“秦汉诸子即后世之文集”。他说:“周、秦、西汉之人,学问既由专门传受,故其生平各有主张,其发于言而见于文者,皆其道术之所寄,……承其学者,聚而编之,又以其所见闻,及后师之所讲习,相与发明其义者,附入其中,以成一家之学。故西汉以前无文集,而诸子即其文集。”“周、秦人之书,若其中无书疏问答,自称某某,则几全书不见其名,或并姓氏亦不著。门弟子相与编录之,以授之后学,若今之用为讲章;又各以所见,有所增益,而学案、语录、笔记、传状、注释,以渐附入。其中数传以后,不辨其出何人手笔,则推本先师,转相传述曰:此某先生之书云耳。既欲明其学有师法,又因书每篇自为起讫,恐简策散乱,不可无大题以为识别,则于篇目之下题曰某子:而后人以为皆撰人姓名矣。古书既多不出一手,又学有传人,故无自序之例。”余嘉锡所云“又各以所见,有所增益”,正是上引陆德明所曰“后人增足”者。至于陆德明以“渐失其真”一语来论定此种情况,则过于简单化了。在“后人增足”之中,正是有着一个学派的发展与变化。这是我们必须确立的一个基本观点。
《庄子》的编集时间,由“门弟子相与编录之,以授之后学”的情况来考虑,应在庄周之后,即已有初步的编录。王充曾说:“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具在。”(《论衡·书解》)赵岐亦曰:“孟子既没之后,大道遂绌,逮至亡秦,焚灭经术,坑戮儒生,孟子徒党尽矣,其书号为诸子,故篇籍得不泯绝。”(《孟子注疏·孟子题辞》)据此可知,汉代所存诸子之书是由秦代传下来的,因此,如本文开头所说,《庄子》一书在战国晚期即已大体成型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汉初行黄老之治,道家学说昌盛,这一时期,《庄子》文篇仍可能有所“增足”。
崔譔曰:“《齐物》七章,此连上章,而班固说在外篇。”(《经典释文·庄子音义》)据此,在班固之时,《庄子》一书不仅已分内外篇,而且每一篇已经分章了。
篇章的增足是一种附益,而传、注、疏的产生则是另一种附益。《晋书·郭象传》说,在向秀之前,“注《庄子》者数十家”。然而,《经典释文·序录》所列注释本却只有以下几种:崔譔注10卷27篇,其中内篇7、外篇20;向秀注20卷26篇(一作27篇、一作28篇),亦无杂篇;司马彪注21卷52篇,其中内篇7、外篇28、杂篇14、解说3;郭象注33卷33篇,其中内篇7、外篇15、杂篇11;李颐集解30卷30篇(一作35篇);孟氏注18卷52篇;王叔之义疏3卷;李轨音1卷,徐邈音3卷。
要而言之,《庄子》的注本有两个系列:一是只有内、外篇的,一是分为内、外、杂篇的。至于这两个系列之间的关系,即前者是否为后者之节选,又或两者都是司马迁所见的“十余万言”之节选,现在已经无从论定。此外,我们对李颐集解本有多少篇,其与司马彪本、崔譔本、郭象本的异同,也毫无所知。我们所能推知的只有向秀本与崔譔本,郭象本与向、崔、司马本的关系。
向秀的注本应该用的就是崔譔的注本。《世说新语·文学》刘孝标注曰:“秀本传或言秀……唯好庄子,聊应崔譔所注,以备遗忘云。”这是说向秀在崔譔的注本上更益以阐释。对于向秀本篇数有三种的问题,王叔岷的解释是:“考释文叙录载崔譔《庄子注》二十七篇,向秀注二十六篇(一作二十七篇,一作二十八篇,盖兼其未竟之《秋水》《至乐》二篇而言。《世说·文学篇》,《晋书·郭象传》,并言向注《秋水》《至乐》二篇未竟而卒。)”(《庄学管窥·庄子向郭注异同考》)这一说法,虽只是一种推测,但可以参考。
《晋书·郭象传》称:“向秀于旧注外而为解义。”《晋书·向秀传》亦曰:“历世才士虽有观者,莫适论其旨统也,秀乃为之隐解。”为之隐解者,即解其隐义也。刘孝标所引《秀别传》曰,向秀“后注《周易》,大义可观,而与汉世诸儒互有彼此,未若隐《庄》之绝伦也”(《世说新语·文学》)。“隐《庄》”者,即《晋书·向秀传》所谓“为之隐解”也。冯友兰将此“隐”字解为“隐括”(《中国哲学史新编》第4册第133页),并不恰当。向秀注本既然意在论其旨统,解其隐义,自然篇幅增大,这是他的注本比之崔譔注本,多出十卷的原因,因为每篇的解释多了,分卷就要细一些。
郭象的《庄子》注释是否窃自向秀,这在《庄》学史上,乃至中国学术史上是一件大公案。杨明照先生缕述曰:“郭象《庄子注》窃自向秀之说,始于《世说新语·文学篇》,《晋书》遂著之于传,而高似孙《子略》,王应麟《困学纪闻》,焦竑《笔乘》,胡应麟《四部正讹》,谢肇淛《文海披沙》,陈继儒《续狂夫之言》,王昶《春融堂集》,袁守定《佔毕丛谈》,《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及《简明目录》,陆以湉《冷廬杂识》,复相率承之无异议。疑之者则滥觞于钱曾《读书敏求记》;王先谦《庄子集解》,吴承仕《经典释文序录疏证》,亦先后为之辨白。然皆铸词简阔,弗之详论也。近人刘盼遂乃作《申郭篇》,证以三事,冀雪覆盆;若子玄沈冤,可洗于千载之下焉者。”(《学不已斋杂著·郭象庄子注是否窃自向秀检讨》)杨先生自述,对兹案“久入胸次”,乃“弋釣子期解义之见存者,与郭注类聚并列”(《学不已斋杂著·郭象庄子注是否窃自向秀检讨》),加以比较,向秀解义存而郭象没有相应注释者凡三十七则不列入。比较的结果是:在总计八十九则中,“其与郭注同者四十有七,近者十有五,异者二十有七。辜榷较之,厥同踰半”。杨先生又说,刘孝标“善于攻缪,博而且精;于《世说》纰误之处,多所纠弹,此独存而不论”;“张湛训解《列子》,向、郭并采,而所引向注,与今行郭本互校,十符其八。”杨先生的结论是:“《世说》所载,信而有徵。”“子玄少有才理……。盖见子期所为解义,穷究旨要,妙析奇致,欲贪其功,以为己力。遂掠美因善,鸠居鹊巢,补阙拾遗,茑施松上。纵曾自我作故,要亦因人成事,与何法盛之剽郄绍,宋齐邱之攘谭峭,不过薄乎云尔,存心固无以异。”(《学不已斋杂著·郭象庄子注是否窃自向秀检讨》)
《四库全书总目》曾对比向、郭注,驳斥钱曾《读书敏求记》之谓“世代辽远,传闻异词,晋书云云,恐未必信然”之说,并诘问道:“钱曾乃曲为之解,何哉?”王叔岷对此公案也很感兴趣,亦著有专文,他右袒钱曾说“不得斥钱氏之说为曲解也”,其理由为:“今据《庄子释文》《列子注》及他书所引,详加纂辑,得向有注郭无注者四十八条,向郭注全异者三十条,向郭注相近者三十二条,向郭注相同者二十八条,列此明证,然后知郭注之于向注,异者多而同者少,盖郭虽有所采于向,实能推而广之,以自成其说者也,……妄加剽窃之名,诚诬人也!”(《庄学管窥·庄子向郭注异同考》)王叔岷意在为郭象洗脱恶名。然而,王叔岷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向有注、郭无注者四十八条,应该像杨先生那样,不列入。下余六十条,全异者三十条,相近、相同者六十条,占三分之二。因此,郭象的窃名还难以洗脱。
冯友兰所持的是另一种理由是:“若说抄的话,郭象不仅抄向秀,而且抄嵇康,还抄司马彪。”“他的《庄子注》用后来的说法,应该称为‘庄子集注’。”(《中国哲学史新编》第4册第133页)“集注”的说法是欠妥的,因为集注是需要一一标明原注者姓名的,并且这一说法还模糊了郭象的《庄子注》基本上窃自于向秀的事实。
冯友兰引《世说新语·文学》刘孝标注“聊应崔譔所注,以备遗忘”一语中的“应”字,为“隐”字(《中国哲学史新编》第4册第132页),明显不符合原文,冯友兰未交待所据为何,亦不知是冯友兰误记,抑或是有意改动?事实是,冯友兰恰恰由此作出了错误的推论:“向秀的《庄子注》可能来源于崔譔的《庄子注》。‘隐’是隐括的意思”(《中国哲学史新编》第4册第132页)。
这是为了替郭象窃取向秀注辩护,而诬向秀的注亦窃自崔譔。王叔岷就说得很明白了:“释文音义中所引崔向本正文相同(与郭本异者)、注文相同之例亦甚多。盖向秀亦本崔譔之义,述而广之,与郭象本向注述而广之者实同。”(《庄学管窥·庄子向郭注异同考》)看来冯友兰、王叔岷对上引《晋书·郭象传》“向秀于旧注外而为解义”一语的理解是相当不够的。“旧注”与“解义”相对,显然“旧注”指的便是训释音义、标出异文之类,如果崔譔的《庄子》“旧注”有大量的义理阐发,则向秀再作“隐解”,就只能说是于旧注外“别为解义”,不能说是“而为解义”了。王叔岷忽视了向秀的主要贡献在于“于旧注外而为解义”。在字句训释上,向秀承袭崔譔注的情况是存在的,故刘孝标注称向秀“聊应崔譔所注”也。“应”乃“因”之借字。“应崔譔所注”者,即谓因承、沿用、依托崔譔所注本是也。问题在于向秀为人所称道的是“解义”。因为有这样一种开辟性的工作,因此,他在训释上的承袭,便不为人所计较了。故王叔岷“独加郭象以窃名,不亦冤乎”的话,是对向秀的贡献不了解的类比之词,也就是说,王叔岷未能明白“旧注”与“解义”之区别。
冯友兰又说:“郭象注可以包括向秀注;向秀注不能包括郭象注。所以唐朝以后,向秀注和其他魏晋人的注都失传了。”(《中国哲学史新编》第4册第134页)这话是对的,但需要补充的是,阐述的原创性是属于向秀的,“解义”亦即理论阐述的方向是向秀开辟的。《晋书·向秀传》称向秀“发明奇趣,振起玄风,读之者超然心悟,莫不自足一时也”。《郭象传》也说向秀“妙演奇致,大畅玄风”。上文已述,《世说新语》刘孝标注引述了《秀别传》称向秀“隐《庄》绝伦”的话。此外,他还引《竹林七贤论》说:“秀为此义,读之者无不超然,若已出尘埃而窥绝冥。”(《世说新语·文学》)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向秀注出现时,曾给读者以强烈的新鲜感以及提升了精神境界的满足感。
然而,《晋书》又是如何说明郭象注本成书情况的呢?《郭象传》沿用了《世说新语·文学》关于郭象窃向秀注“以为己注”的意见,而《向秀传》也只是说:“惠帝之世,郭象又述而广之。”所谓“述”,即是说他的注大多是对于向秀注的复述,或曰叙述,包括直用与化用。而所谓“广”,则有三层含义:一是他的注中还包括了向秀以外的其他人的注释,二是他自己也作了一些论述上的展开,三是篇目上增加了六篇。
冯友兰虽确认郭象抄了向秀的注,但他还是很肯定郭象此种做法的,称其“综合各家,集其大成……成为玄学发展的顶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4册第134页)。称郭象的《庄子注》是玄学发展的顶峰的说法,忽视了玄学思想此后藉助于佛学资料的进一步发展;就《庄子注》本身而言,冯友兰的这一说法,抹杀了上文所述向秀在理论阐述上的原创与开辟之功。
中华书局版《晋书》在《向秀传》中“述而广之”后用了逗号,下连“儒墨之迹见鄙,道家之言遂盛焉”一语。不必细读其上文即可知,那个逗号应改为句号。也就是说,儒墨之迹鄙,道家之言盛的情况,是由上文所述向秀“发明奇趣”与郭象“述而广之”共同产生影响的结果。
冯友兰为郭象辩护还举了一项理由,他说向、郭“这两个本子卷数和篇数都不相同”(《中国哲学史新编》第4册第130页),这是意在划开郭象注本与向秀注本的关系。其实,郭象的注本,恰是在崔譔、向秀的本子上,如上文所说,增加了六篇而成的。寿普暄对此曾作过探索:“《释文》内、外、杂各篇,陆氏以司马、崔、向、郭诸家音义杂然并列,但可异者,外篇《天道》《刻意》《田子方》,杂篇《让王》《说剑》《渔父》六篇,于崔、向二氏音义一无所引。……且以此六篇与二十七篇相加,正为三十三篇,与现存之郭本洽合。若然,则此六篇者,即崔、向本所不著,而为郭象增添者乎?”(《由经典释文试探庄子古本》,《燕京学报》第二十八期)无论具体篇目是否确为这六篇,除了假设存在陆德明所见向秀注本已有散佚这种可能外,那么郭象注本必定是从司马彪、孟氏这一系列的《庄子》注本中选取了六篇,才能有三十三篇之数。由于篇目的增多,郭象将司马彪本分为内、外、杂篇的做法也一并引入,用以部划区类了。
那么有没有可能,郭象是从司马彪、孟氏这一系列的《庄子》注本中删减而成三十三篇呢?部分论者即持此见,以为他的三十三篇本就是对司马彪五十二篇本进行以意去取的结果。
我以为,此种可能性很小,因为既然郭象注窃自向秀,他自然是以向秀的本子为底本的。如果他是从司马彪、孟氏这一系列的《庄子》注本中删减而成三十三篇的,那么,不仅其注本的篇目会和向秀注本形成较大的区别,寿普暄所发现的那种情况就不可能产生,而且他所需要补注的篇目也要多得多。如是,则关于他的注窃自向秀的议论就不会传播得如此久远,人们只能说他的注部分窃自向秀。
一方面因为在注释上有所择别与丰富,另一方面也因为增加了六篇文章,并且采用了内、外、杂的分类,且不论其注释是否窃据了他人的成果,郭象的注本还是成为了一个超过向秀原注本的读本。即就内、外、杂的分类来说,就比内、外的分类更为细致,因为《庄子》篇目的增多本是由“为其学者,各据闻见而附益之”的结果。对于附益篇目的时代早晚的认识,是划分外篇与杂篇的依据。也就是说,内、外、杂的归属,总体上说是对于时代先后的判定;而所处时代的不同,正是后学思想变化的原因。
郭象的注本既然成为了一个超过向秀原注本的读本,那么向秀及其他人的注本就只有遭遇被淘汰的命运了。这真是一个历史的悲剧:原创者失传,而窃据者留名。文化传播的历史如我在《文学史新方法论》中所阐明的,乃是一种读解史,因此,它是不认人的,它只认被读解物亦即书的价值。而《世说新语·文学》的相关记载及其流传,甚至被写入正史,总算是给予了悲剧人物以补偿,也将窃据者钉上了历史的耻辱柱。在充斥着明抢暗夺、诬陷压制的残酷的历史淘汰中,向秀其实还不算是过于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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