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等级与职务层次、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套改后基本成型
一、法官等级
根据规定,法官等级设置为四等十二级,四等分别是: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十二级从高到低分别是: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和级法官。
而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根据《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梳理出法官等级与职务层次、职级对应的关系大致如下图,
从图中来看,如果严格按照对应的级别来说,无法全部一一对应,但可以清晰地确定:
1、法官等级中的首席大法官和职务层次中的国家级副职一样,都是对应4-2级,而且历来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因此可以确定首席大法官对应为国家级副职;
2、法官等级中的一级大法官和职务层次中的省部级正职一样,都是对应8-4级,历来只有明确为正部长级的常务副院长是一级大法官,因此可以确定一级大法官对应为省部级正职;
3、法官等级中的二级大法官和职务层次中的省部级副职一样,都是对应10-6级,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非正部级副院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是二级大法官,因此可以确定二级大法官对应为省部级副职;
4、法官等级中的一级高级法官与职务层次中的厅局级正职、职级中的一级巡视员对应的级别都是13-8级,因此也可以确定,一级高级法官对应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5、而二级高级法官对应级别为14-9级,厅局级副职和二级巡视员则都是对应15-10级,有一些些微小的差别,但整体影响不大,可以将二级高级法官视为对应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6、表格中的厅局级副职指的就是正常的副厅级,包括了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而下一行的司局级副职我没有备注清楚,是指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副职;
可以清晰地看到,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副职,也就是副部级国家局的副司长、副省级城市的副局级对应级别为17-11级,和一级调研员一样,都是17-11级;同样的,三级高级法官也是对应为17-11级,而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则是8-12级,有极小的差别,基本也可以明确三级高级法官对应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
7、同样的,四级高级法官和县处级副职、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之间也是微小的差别;
一级法官与一级主任科员一致、二级法官与二级主任科员一致,总体与乡科级正科差距微小;三级法官与乡科级副职一致,与四级法官、三主、四主差距微小;
二、接着看看套改之时的情况
中组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规定》实施后,法官按下列对应关系,根据现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确定新的等级: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
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
科 员:四级、五级法官;
再加上刚刚说的,国家级副职:首席大法官;省部级正职:一级大法官;整个法官层次就非常明了;
三、再来看看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层级设置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
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其中明确: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国家级副职)
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省部级正职)、二级大法官(省部级副职):
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省部级副职)、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正职);
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正职);
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
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正职)、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
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
2、高级人民法院
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其中明确:
院长为二级大法官(省部级副职);
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正职)、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
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
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
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
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二级法官(乡科级副职)、三级法官(乡科级副职)。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
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
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
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
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
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二级法官(乡科级副职)、三级法官(乡科级副职);
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乡科级副职)、三级法官(乡科级副职)、四级法官(科员)。
(四)基层人民法院
设置四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
副院长设置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二级法官(乡科级副职);
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二级法官(乡科级副职)、三级法官(乡科级副职);
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
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二级法官(乡科级副职)、三级法官(乡科级副职);
助理审判员设置四级法官(科员)、五级法官(科员)。
(五)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的不是直辖市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而是直辖市第几中级人民法院,比如北京市市辖区法院是中院建制,对应第(三)条,除此之外还有北京市第几中级人民法院;
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正职);
副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
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
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
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
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二级法官(乡科级副职)、三级法官(乡科级副职)。
(六)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置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厅局级正职)
副院长设置二级高级法官(厅局级副职)、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
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
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
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县处级正职)、四级高级法官(县处级副职)、一级法官(乡科级正职)
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乡科级副职)、三级法官(乡科级副职)、四级法官(科员)。
四、总结
套改成型后:
首席大法官:对应国家级副职级
一级大法官:对应省部级正职级
二级大法官:对应省部级副职级
一级高级法官:对应厅局级正职、职级一级巡视员
二级高级法官:对应厅局级副职、职级二级巡视员
三级高级法官:对应县处级正职、职级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
四级高级法官:对应县处级副职、职级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
一级法官:对应乡科级正职、职级一级主任科员
二级法官:对应乡科级副职但职级上却和二级主任科员一样????
三级法官:对应乡科级副职;
四级法官、五级法官:对应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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