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娱乐世界,数字经济蓬勃兴起,IP时代全面开放,文娱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
文娱律师作为娱乐法制化的重要践行者,也正与娱乐产业结合形成特有的经纪模式。
首先,歌曲是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在内的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翻唱”是相对于原唱/首唱而言的,翻唱行为实际上是对他人词曲著作权的一种使用行为,通常是指是表演者将创作者已经发表并已经首唱的音乐作品进行重新演唱的行为。
一部分“翻唱”行为对原唱歌曲没有改编,只是换了演唱者重新演唱,除了演唱者本身的音质、音色以及表演风格不同之外,歌曲的歌词、旋律等都不做改变,没有形成新的作品。直接翻唱行为涉及的主要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使作品的表演权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一部分翻唱行为对原音乐作品进行了改编,在歌词、旋律、以及音乐的其他风格等方面做出改变,形成不同于原作品的新作品。也有使用原有旋律,重新填词,或者使用原有歌词,重新谱曲,演绎翻唱行为涉及的主要是《著作权法》的改编权,即改编权,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在原作品基础上再创作形成的改编作品,著作权由改编者享有。改编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改编作品。改编者行使其著作权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改编作品应当同时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使作品的改编权也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原有的词或曲子应获得原作品词作者或曲作者的许可。《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类合理使用的行为。
那么,翻唱歌曲如何避免侵权呢?获得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可以有如下方式:
通过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许可使用,并支付费用。音著协是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相关的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
通过版权公司,有些音乐著作权人是将管理权委托给版权公司,可以与版权公司联系取得授权。
与著作权人本人联系取得授权。
再次提醒翻唱“音乐人”,提前获取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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