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十四)丨死亡宣告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25-04-15 07:48
陈渊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总则第二章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依法产生的收养关系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定事由不得主张无效或者擅自解除。关于收养有效或无效的认定,《收养法》第25条规定,“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或者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据此,父母可以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故本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原标题:民法典解读(十四)丨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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