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离职对保密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主要措施包括清退载体文件、签订保密承诺书、开展保密提醒谈话和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等。“离岗”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
离岗离职的前置条件
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涉密人员进行严格核实,督促涉密人员退出一切涉密载体并清理相关职权,为其离岗离职提供前置条件。
清理涉密文件。涉密人员应当清点本人临时存放或者持有的涉密文件(含电子文件),登记造册后报本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审查、签署。转交档案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履行转交手续;不再利用的,经请示部领导同志批准,按涉密载体管理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清理涉密设备。涉密人员应清点登记本人所用各种信息设备,并随附载体清退记录,报所在部门领导同志审查确认。涉密信息设备继续在部门内使用时,需要由部门领导同志重新确定设备责任人,同时应及时告知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对设备责任人进行变更。
解除对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涉密设备交接情况对原涉密人员系统访问权限予以追缴,对其系统账号予以封存或者禁止,对原有设备访问端口予以关闭,并在需要时可以开展技术审计。
回收场所进出权限。机关单位应当及时追缴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场所或者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比如取消门禁账号口令,更改门禁卡的权限。
保密承诺和提醒谈话
保密的承诺。涉密人员在离岗离职之前,机关单位应当组织涉密人员签订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载明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自觉遵守国家保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露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不得私持涉密载体;符合脱密期管理要求。
保密义务并不因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而告终止,涉密人员只要知道的国家秘密未解密,涉密人员有义务保守这些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承诺书上就涉密人员保密义务做出明确要求或者约定。
保密提醒对话。涉密人员在离岗、离职之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开展保密提醒谈话并告知其负有保守国家秘密法律义务。提醒交谈应当在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之前完成,交谈的当事人一般不低于两人,如有需要可形成书面记录。
提醒谈话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报涉密人员在离岗离职时的相关管理措施,比如明确涉密人员脱密期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脱密期的管理单位以及对脱密期的具体规定;二是了解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具体情况,如离岗或离职后的去向、从业情况等。
脱密期管理
保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管理是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在一定期限内,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的就业、出国(境)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机关单位应制定具体的脱密期管理制度。
确定脱密期期限。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一1年。当然,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密人员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脱密期期限。
脱密期终了后,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其就业和出国(境)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但仍应当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同种类的人进行管理。轮岗人员与退休人员即涉密人员调至本机关本单位非涉密岗位任职或者在本机关本单位离退休的人员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承担。
涉密人员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等交流调动人员,调出机关单位应当在履行沟通或者调动等事项时,签发委托管理书并将脱密期交由调入机关单位管理。涉密人员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和调动,不受脱密期的影响。
借调、挂职人员,即涉密人员借调、挂职到其他单位的,涉密人员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向用人单位出具《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委托用人单位负责脱密期管理。
其他性质的离职人员,应当主动向机关单位报告去向,机关单位办理其离职手续的同时,委托社保关系所在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社保关系未转出或社保关系不明确的,委托涉密人员常住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脱密期管理。
脱密期保密管理要求。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其就业、出国(境)等权益受到一定限制,还要承担重大事项报告、接受回访等义务。
一是择业限制。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就业。机关单位发现涉密人员有违反规定从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是出国(境)限制。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因公、因私出国(境)。现单位进行出国(境)审批时,应征求原机关单位意见;委托属地管理的,由原单位审批。
三是重大事项报告。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向负责脱密期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四是脱密期回访。对脱密期内的核心涉密人员,原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回访;委托属地管理的,原单位可以直接回访,也可以委托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回访。回访可采取实地谈话、电话回访、函访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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