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自然人”双重视角下的明星名誉权
关注最近,娱乐圈的大瓜可谓接二连三、此起彼伏,搞得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一时竟不知从何吃起,大有活久见之感。面对明星身上的诸多负面新闻,舆论界也一般分为两派:一派主张要搞娱乐“纪检”,必须让明星们维持住高大全的形象;另一派主张要宽容,认为明星也是人嘛,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那么,问题来了,明星确实是人,但他是那种意义上的“人”呢?
稍微有些哲学常识的人都知道,马克思曾经讲:“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我们除了是自然界中能吃喝拉撒的动物之外,还具有社会性,而这一社会性属于“想象的共同体”。比如地域认同,你能仅从外表就能分清朝鲜人和韩国人吗?我看未必,因为他俩本来就是一个民族嘛!单纯因为看不见摸不着的意识形态而相互对立。同样,我们都在单位、公司上班,可有谁见过它长什么样?那栋大楼就能代表公司?董事长就能完全代表公司意志吗?所以,人们在法律层面上总结出了“法人”概念,借以指代这种“想象的共同体”。
那我们回过头来看,明星这个定义到底是偏向“自然人”多些还是偏向“法人”多些?我觉得肯定是“法人”多些,毕竟人家都讲“人设”,也就是向大家展示出虚构出来的一面,而我们则信以为真,误把“人设”当成了“自然人”,这便有了国民媳妇、居家好男人等称号。这种错位平时还好,一旦出事,便会引起“人设崩塌”,众粉丝纷纷表示“再也不爱了”,然后义无反顾地奔向下一个“人设”,开启又一次的循环。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明星名誉权的界定不同于我们这些普通人,我们通常认为的侵犯名誉权是指“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强调其虚假性;但对明星而言,事实如何并不重要,是否侵犯了名誉权,基本以“是否对我有利”为标准,他们更关注“社会评价”的风向。
就以近期事件为例,其实以前也是如此。男主如果行为不甚检点,社会宽容度其实还算蛮高的,只要不像“冠希哥”那样“一口吐沫一个钉”,基本都能混到复出;女星就不是这样了,广大人民群众恨不得“将其打翻在地,再踏上一万只脚”,没事也要搞点事情出来,这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
还有些就更加匪夷所思,南宁“切格瓦拉”因为一句“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这辈子不可能打工的。”竟然意外走红网络,还被人为赋予诸多光环,大有成为结构世界新利器的势头,你说我们把他曝光,算不算侵犯“名誉权”?我觉得是要打个问号的。
总而言之,当今世界解构主义、怀疑主义盛行,人们出于对现实世界的不满,反感权威,却又无力构建新的理论体系,更加无力做出改变,只能通过解构现实、消解共识等手段来逃避,明星“人设”景观就是代表,他能给人以虚幻的满足,仿佛一切现实中的不如意都能在这里找到寄托,这也算是另一种宗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