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住酒店半夜遇陌生美女敲门提供服务,拒绝后对方摔倒索赔22万
26岁的吴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推销员。这天,他出差来到浙江义乌,与一位重要的客户洽谈生意。
浙江义乌,吴先生入住一家高级酒店,深夜11点多来了一位年轻女子,对方声称提供服务。吴先生表示拒绝,谁料,女子却突然抢走吴先生的房卡,双方发生纠纷,吴先生不仅要赔偿,连妻子都不再信任他!
傍晚,吴先生入住一家高级酒店,由于太累,沐浴更衣后便早早入睡。
深夜11点多,房间门口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吴先生被惊醒,打开房门一看,是一位衣着时尚的年轻女子。
吴先生以为对方走错房间,于是让女子离开。不料,女子说她没有走错房间,并表示自己可以提供服务。
吴先生明白了,女子是从事不法交易的。随后,他表示自己很累,也不需要任何服务,请女子赶快离开。
然而,女子却突然变脸说:"想让我走也可以,但你必须支付我来回的路费500元。"
吴先生一头雾水,自己没招惹女子,为什么要支付给她500元?这摆明就是敲诈,果断拒绝。
二人发生争执,突然,手机铃声响起,一位客户给吴先生打来电话,可就在接电话之际,女子居然趁吴先生不备,将他的房卡拿走。
吴先生发现后立刻追了出去,女子跑到电梯口时,见无处可逃,于是跑进旁边的消防通道,沿着楼梯下行。
吴先生一路紧追不舍,在楼梯转弯处截停女子,并要对方交还房卡。女子不同意,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
之后,女子在奔跑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手臂骨折。吴先生急忙通知酒店管理人员,之后一起将女子送到医院治疗,并先行垫付了12000元的医药费。
第二天,吴先生准备离开酒店时,女子却带人拦住他的去路,要求吴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0.6万元。
吴先生本不想与女子计较,哪知对方却胡搅蛮缠,让他大为恼火,于是报警求助。
在警方调查时,女子说在事发前,是吴先生约她到酒店客房见面的,随后还拿出聊天记录给办案民警查看。
"一派胡言"吴先生驳斥说,自己出差谈生意已经忙得够呛,哪还有空去约见女子?摆明就是无理取闹,谎话连篇。
随后,警方调取了酒店的楼道监控,查看事发时的经过,只见吴先生与女子在酒店房门发生争执,之后女子拿着房卡逃跑,初步排除吴先生不是故意伤害,建议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事件在网上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热议,一些网友表示:吴先生光明磊落,身正不怕影子斜,对于女子讹钱的行为不能妥协。
也有一些网友说:女子手臂骨折,当天就可以出院,说明伤情并不严重,一开口就20.6万元赔偿,不合情理。
可祸不单行,吴先生的妻子因为这件事情大发雷霆,怀疑丈夫与女子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才会发生纠纷。
吴先生苦口婆心的解释,妻子依然不为所动,还一怒之下搬回了娘家,夫妻俩的关系坠入冰点。
那么,这起事件从法律的角度看,该如何定性?吴先生是否需要向女子支付20.6万元赔偿呢?
一、女子深夜骚扰吴先生,并抢走房卡的行为涉嫌违法。
深夜11点多,是一个正常人的休息时间,女子不请自来,敲开吴先生的房门,并声称可以提供服务,这样的表态涉嫌从事不法交易。
其次,在遭到吴先生的拒绝后,女子竟然蛮横的抢走了房卡,这样的行为,严重骚扰了吴先生。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女子在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吴先生对女子的受伤无需担责。
女子在逃离吴先生的追赶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手臂骨折,因此她认为吴先生是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警方调查后却认为,吴先生之所以追赶女子,是因为女子抢走了房卡,吴先生为保护个人财产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可视为正当防卫的性质。
另外,没有事实可以证明,女子是受吴先生的邀请过来的,因此女子的辩解不能成立,吴先生也无需为其受伤承担责任。
三、酒店方面的管理存在漏洞、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吴先生从入住酒店那一刻起,就与酒店方面存在合同关系,酒店应当保护好客人的隐私不受侵犯。
然而,女子却可以随意进出酒店,还能准确摸清吴先生是一个人住在客房,并大胆敲开房门,从其一系列的举动来看,女子似乎与酒店存在某种联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上述法规说明,不管是对吴先生,还是对女子,酒店方面都有保护好客人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女子在酒店里摔倒,那么酒店方面必须为女子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女子提出的20.6万元赔偿,应该由酒店支付,而吴先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女子通过司法途经解决争端的话,其结果也是一样的,她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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