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视点
基本案情
小张16岁读高二时父母离异,小张随母生活。一年后张母与丧偶的老赵再婚。小张跟随母亲与继父老赵生活几个月后年满18岁,随即离家去到外地上大学。三十年后张母离世,老赵的亲生女儿小赵对年迈的老赵几乎不闻不问,小张因此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赵的责任。
小张是否有赡养老赵的法定义务?
在老赵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小张能否继承老赵的遗产?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再婚家庭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由于家庭结构重组导致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继承等问题日益凸显。《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或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也像生父母或养父母那样,可以相互继承财产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01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
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与生子女相同
对于继子女,婚姻家庭编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其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子女与其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区别,双方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未成年”+“长期共同生活”成为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关键
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应从主观抚养意愿、抚养方式、抚养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但,主观抚养意愿不易判断,一般可通过“长期共同生活”的这一客观事实予以推定;抚养方式亦大多认可“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继子女抚养费的行为,通常不应被认定为进行了“抚育”;抚养时间亦无法律明确规定,对“长期”的判断标准各地法院认定不一,3年、5年、10年不等。
未实际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第十条曾作出过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母(或生父)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
3.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第一款的相关义务;
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疾或智障人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缩短。
虽然随后正式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却并未出现该条款,目前施行的《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亦未有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相关认定标准,实务中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存在立法空白,但抚养教育应是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等具有长期性的客观事实,多数学者亦认为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应当满足长期稳定这一客观特性——房绍坤教授曾经指出,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应当满足对继子女持续抚养教育三年以上——因此,实务中,父母再婚后,继父母抚育继子女的时间过短通常不会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贵州省高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五)——“养恩在,受继父母扶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一案中法院认为,“虽二被告生父在世期间,二被告与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但原告王某某对于二被告扶养教育期间过短,且分开生活时二被告仅9岁及6岁均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后续原告王某某也未再尽任何抚育责任,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宜认定原告对二被告施以抚育的事实。”
(2019)渝0116民初8717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周传芳与原告傅某结婚时,被告付某1已年满十五周岁,虽然被告付某1与原告傅某共同生活时间接近一年,但付某1在尚未成年之际就外出务工求生,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抚养教育付某1至成年独立生活或持续较长时间之事实,故认定原告傅某与被告付某1之间也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父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结合本案案情,老赵抚育小张时间过短,原则上是不宜认定双方存在抚养教育关系、成立拟制血亲的,小张没有赡养老赵的法定义务。
“未成年”+“长期共同生活”成为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关键
由于存在立法空白,关于“共同生活”多久才能认定存在抚养教育关系这一问题,不同法院裁判标准迥异——
(2021)沪0109民初4312号继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系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被告郭某1系丧偶后再婚,其与被继承人刘某2登记时,郭某2(17岁)尚未成年,且就读于高中不能独立生活,其生活及教育费用由郭某1和刘某2负担,故刘某2与郭某2形成了扶养关系,郭某2系刘某2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2016)陕01民终4138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本案的实际情况中,虽然苏某甲在父亲再婚时已近17岁、苏某乙在回到父亲家中时已17岁,但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时却均尚未成年且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我国法律并未以抚养关系形成时间的长短否定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故原审判决认定刘某甲与苏某甲、苏某乙形成继母女关系并无不当。”
综合上述案例不难发现,父母再婚后,继子女虽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继子女的生父母同继父母再次离婚,或者继父母死亡时继子女仍旧未成年的,不宜认定双方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至成年的,一般可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这是因为: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多次再婚,就会产生多重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在法律上有多个父亲或母亲,不仅违背人伦常理,引起亲权冲突,也会给继子女未来带来沉重的赡养负担;但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至成年的,则不会存在上述问题,可以认定为双方成立了抚养教育关系。
如本案案例,张母与老赵登记结婚时,小张尚未成年,且就读于高中不能独立生活,若老赵无生子女,或生子女的经济条件较差,那么就赡养纠纷来讲,在此情况下若认定小张和老赵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判决小张对老赵负有赡养义务,更有利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02
没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主动赡养继父母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母遗产
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的,或者继子女没有随继父母共同生活的,那双方只能认定系姻亲关系,并非拟制血亲,成年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没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主动赡养继父母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因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什么是扶养关系
百度百科释义: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指的是亲属间的抚养。从广义上来说,其泛指特定亲属以及夫妻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
继承编界定的子女的范围,要比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宽泛,因为继承编的规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既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形,也包括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情形。如果一个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期并未受其继父母的抚养,但是其成年后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虽然按照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不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但是按照继承编的规定,该继子女可以被认定为其继父母的子女,具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结合本案分析,虽然小张受老赵抚育时间过短,双方没有建立起抚养教育的关系,小张对老赵没有赡养义务,但小张成年后并没有对年迈的老赵置之不理,而是果断承担起了赡养老赵的责任,双方建立了扶养关系,小张可以作为老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赵的遗产。
若法庭综合相关情况认定小张受老赵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小张当然成为老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退一步讲,即使小张在母亲再婚时已经成年,或者未成年但一直随其生父生活,与老赵没有共同生活过,没有受老赵的抚养教育,双方始终仅存在“姻亲关系”,但只要小张赡养老赵,就可以认定双方“有扶养关系”,小张因此取得继承人身份,可以继承老赵的遗产。
“扶养事实”+“证据”成为认定有扶养关系的关键
实务中,证明认定扶养关系通常是为了识别成年继子女的继承人身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继承人身份的成年继子女的举证责任很重。
司法实践中,能够证据化的只有是否给付过赡养费、是否陪伴或探望、是否支付医疗费用等等。而往往,成年继子女只能提供部分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的简单的证据,对于能够证明日常陪伴、探望、劳作的证人证言等难以提供;少有被继承人会在遗嘱、日记中对继子女的照料加以记载,即使有,这种证据也往往掌握在生子女手中,成年继子女能够证明其承担了赡养义务的寥寥无几——
(2015)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3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陈甲是俞乙的女儿,其回沪工作后与俞乙、章甲夫妇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母亲俞乙过世后,陈甲对章甲亦有探望、照顾,但该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扶养行为,原再审一、二审据此驳回陈甲要求适当分得章甲遗产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在继父母有退休金、生活能够自理的情况下,成年继子女要想证明自己提供了“扶养”,难度极大。
遗产酌给制度弥补非继承人身份的继子女的扶养付出
很多法院将“有扶养关系”简单粗暴地等同于民法典第五章规定的“抚养教育”关系,认为即使成年继子女对其继父母进行了赡养,只要其幼年时没有与继父母一同生活、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那双方之间就不会成立拟制血亲关系,成年继子女就不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为了弥补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扶养付出,平衡权利义务关系,鼓励成年继子女关怀、照料、赡养老人,部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成年继子女,酌情分给遗产。
不过,如前所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成年继子女主张自己对继父母扶养较多的举证责任同样很重。
总之,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同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一致;没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主动扶养继父母的,按照法律规定也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即使不认定有扶养关系,对于对继父母扶养照顾较多的成年继子女也可以酌情分得遗产,以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过,没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想要在继承案件中主张权利,举证证明其对继父母提供了较多的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是这类案件定案的关键。
审校 | 黄茂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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