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

发布时间:2025-05-03 22:14

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因果关系采取的是客观说,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遇见,可要客观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在这种因果关系中会介入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这些介入因素可能强化、中断、减弱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就如何分析介入因素因果关系的影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则因果关系不中断。比如,张三在高速公路上仅仅出于拜托被害人的意思将被害人推下车,但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张三的高度危险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中断。

二、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

如果介入情况不异常,前行为通常甚至必然会导致的行为,因果关系就不中断,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后行为,因果关系就中断。比如,张三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伤害行为,致使乙身受重伤,乙在拜托张三去医院诊治路途中,被丙驾驶的汽车撞死,此时介入的丙驾车撞人行为很异常,针对杀人行为的后果可能性中,被撞而死的可能性是罕见的,是异常的,所以张三伤害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我们可以把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分为四个等级:前行为必然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通常到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前行为与介入情况无关。从前至后,这四个等级的禁止溯及至前行为所起的作用依次递增,所为“禁止溯及至前行为”即因果关系的中断。

我们可以举例如下:“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水灭火被淹死”,甲点燃衣服的行为必然会导致被害人灭火行为,所以“被告人跳水灭火被淹死”是前其行为通常会导致的结果,是死亡的可能性之一,跳水淹死介入情况不异常,所以即使是介入因素导致死亡,但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中断。

在如:“甲对被还者泼硫酸毁容,被害者基于面容已毁没法见人自杀”,甲对被害人毁容并不会导致“被害人自杀”,被害人自杀是其自己没勇气面对而已,是被害人自己的异常行为决定的,前泼硫酸行为属于介入因素异常性较小的情况,不是正常的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被害人的死亡行为与甲的行为就没有因果关系。

三、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如果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因果关系就中断;反之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小,因果关系就不中断。比如甲对乙以故意杀人故意实施暴力,导致乙重伤濒临死亡,乙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生丙存在轻微过失,最终乙死亡。对于乙的死亡,虽然存在医生丙的过失,但属于轻微的,对死亡结果发生作用小,因果关系不中断,甲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仍然存在因果关系。

四、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

被害人虽然介入了不适当或者异常的行为,但是如果该异常行为是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行为,仍然能够肯定行为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在泳池,深水区和浅水区没有明显区分的游泳池中,救生员没有履行职责,初级游泳者进入深水区淹死,救生员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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