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签订健身协议时,请一定注意!
“游泳健身,了解一下……”
“跳操瑜伽普拉提,燃烧你的卡路里……”
“法官,我想咨询关于与健身中心签订协议的问题。”
近年来,健康理念深入人心,健身已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健身中心多采用“充卡预付消费”模式,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加,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向群众普法过程中,遇到群众咨询相关问题。法官借此机会为您普法:在签订健身合同时要注意阅读合同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群众咨询
2021年3月,消费者小王与某健身中心签订健身服务协议并缴纳了一年期的会费,项目为使用健身房健身器械健身、免费团操课程、游泳、洗浴。该协议约定:小王购买的课程为教练团队课程而非私人教练课程;健身中心可自行对教练进行岗位调整;教练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健身中心为小王更换教练,小王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退费;小王为保证课程质量,在上课过程中有更换教练的权利。合同中还包括签约人承诺,内容为:工作人员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本人也认真阅读并详细了解协议书的全部内容(正反两面),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签订的本协议。后小王在健身过程中,发现前期授课教练因故更换,认为健身中心更换教练未经过其同意,致使其健身目的不能达到。
小王希望法官答疑解惑:健身中心更换教练的行为是否违约?他是否可以要求健身中心返还部分会费费用?
法官解答
小王与健身中心签订的《健身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健身中心已经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黑体加粗提示说明,小王均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就职于健身中心的团课教练因个人原因离职,健身中心重新安排教练,并未违约,故小王如果以健身中心更换私人教练为由向法院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健身服务协议》并退还部分健身费、健身卡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小王与健身中心签订的协议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格式合同是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者被认定无效主要有: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法官提醒
近年来,健身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消费者在签订类似格式合同时,一定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尤其对加粗、黑体字部分或者工作人员反复提示的部分一定要仔细阅读、深入理解,以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法官特别提醒
本案中,健身中心只更换了一次团课教练,并未对小王健身效果造成严重损害;但对于签约“一对一”私教协议的消费者来说,如果健身中心频繁更换教练,造成消费者无法得到系统、有效的健身服务,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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