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研读系列

发布时间:2024-12-08 1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发布以来就一直热议不断。《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其意义重大深远。

《民法典》一共七编1260条,涵盖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处理等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与社会的各行各业都密切相关。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社会的各行各业都会受到影响,娱乐行业亦是如此。尤其是对于明星艺人而言,《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对于他们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扩大了明星艺人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法律并没有对“肖像”这一法律概念有过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对于明星的卡通形象、剪影或者其他经过加工但是明显可以识别的形象采用何种形式保护没有明确界定。此外,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要求以营利为目的,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明星艺人肖像权维权的困难。此次《民法典》的颁布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明星艺人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首次明确“肖像”定义,将“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都纳入肖像权保护的范围。

《民法典》第1018条第二款对“肖像”有了明确的界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该定义的关键点是可识别。不管肖像是以何种方式呈现,例如视频、摄影、雕塑、绘画或者其他等等,只要可以和特定的个人对应起来,就构成肖像,受到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通过这一定义,明星艺人的肖像权保护范围得以扩大。艺人的卡通形象、剪影、侧影、背影或者其他未来可能产生经过加工的形象,只要大众看一眼就能确定地联想到该艺人,那么就可以受到肖像权的保护。由于明星艺人较高的知名度,其肖像往往会被某些不良商贩非法利用。为防止明星艺人维权,某些商家还特意进行了局部处理,借此逃避法律制裁。《民法典》的颁布将使这些侵权行为无处遁形,最大限度地维护明星艺人的肖像权益。

第二,在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方面,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增加了“丑化、污损”的侵权形式。

在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方面,《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以看出构成侵犯肖像权需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未经许可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司法实践中,“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肖像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方面,《民法典》去掉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必要条件,增加了“丑化、污损”的侵权形式,并规定了两个“未经同意”: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该侵权行为认定条件的变化,显著扩大了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拍摄他人、使用他人照片、公开他人照片均需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除外),否则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兴起,很多平台为了吸引流量、增加曝光率,都会在文章或者视频中使用艺人明星的照片或者表情包。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后,不论公众号是个人的还是公司的,不论使用的目的是营利的还是非营利的,未经许可使用艺人明星肖像,除合理使用外,都可能构成侵权。

关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民法典》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除去该条列出的五种情形外,其他的肖像权使用行为都不构成法律上规定的合理使用。

二、明确了明星艺人声音保护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我们识别不同的人除了姓名和肖像外,还依靠声音。对于一些知名艺人,仅通过声音我们就可以很快锁定具体的个人,比如表演艺术家单田芳的声音、百家讲坛易中天老师的声音。声音也是人的人格标识之一。实践中,有很多模仿秀,就是通过模仿明星艺人的声音、动作来博取眼球。此外,很多商家也会借助科学技术手段未经许可储存、编辑明星、艺人的声音进行商用,性质非常恶劣,严重侵害了明星艺人的合法权益。明星艺人如果想进行维权也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颁布,对明星艺人的声音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当然,由于声音的特殊性,在实务认定中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对声音侵权的具体认定标准、声音可识别性的参考因素等。

三、解决了明星艺人“艺名”的归属问题

关于明星艺人“艺名”归属,一直是经纪公司和艺人博弈的重要对象。很多经纪公司担心自己辛苦培养的艺人成名之后单飞,往往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艺人“艺名”的所有权属于公司,艺人离开公司后公司有权收回“艺名”并重新包装转给其他艺人使用。作为明星艺人自然不愿意自己辛苦努力累积的商誉最终为他人做嫁衣裳。为此,艺人和经纪公司对簿公堂的案件比比皆是。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案件该如何解决争议一直很大。如果按照双方的约定判决,不仅对于艺人来说有失公平,甚至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明确具有知名度的笔名、艺名、译名可以形成姓名权而对抗商标的恶意抢注。《民法典》第101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时,《民法典》第992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民法典》的颁发,解决了明星艺人的艺名归属问题,实现了知名明星艺人的“人身自由”,让他们在考虑解约问题不用再被“艺名”的归属所羁绊。

四、加强了明星艺人隐私权的保护

提起明星艺人的隐私,就不得不提与之相伴的狗仔队。很多明星的个人隐私,都是通过狗仔队的跟拍、偷拍行为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的。近年来,粉丝追星也异常疯狂,借机、蹲点、围堵行为也是令明星艺人头痛不已。明星艺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

但是明星艺人的隐私权保护一直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不同于一般的普罗大众,明星属于社会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明星的一部分生活是在镁光灯之下的,甚至某些明星也以炒作个人隐私提高曝光度。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因此法律对于明星艺人的隐私权保护相对而言比较严苛。由于一直以来国内法律对隐私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关于明星艺人的隐私权保护的界限一直以来都争议很大。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此外《民法典》1033条还列明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几类具体情形,包括: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自然人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其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换言之,狗仔队对明星艺人的偷拍、跟拍,私生饭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明星艺人的行踪信息都涉嫌侵犯明星艺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的颁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加强对明星艺人隐私权的保护。

结语

明星艺人作为当代社会非常高光的群体,一举一动都可能登上热搜。正因如此,很多媒体或者商家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也会常常搭乘明星艺人的顺风车,借以吸引流量,提高关注度。但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为明星艺人的肖像/声音、艺名/姓名、隐私/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行为划定了红线,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对明星艺人人格权的保护,对于他们而言也算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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