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签约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前言
《主播签约协议》 中的约定属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未限制主播的劳动权,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纠纷项下,不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6日,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周世琪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1份《荆门茗新娱乐有限公司主播协议》,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有:甲方荆门茗新娱乐有限公司,乙方周世琪。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甲方提供 设备硬件,技术以及运营平台,乙方负责品牌维护、推广、平台用户维护,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成的方式进行双方合作。约定期限为2017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乙方从事网络直播演绎工作, 工作地点在本公司办公地点,乙方工作应达到考核要求,根据甲方工作 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 定工作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遵守。实行计时工作制,日工作总时长不得低于3小时,月总时间不低于60小时,月工作实际不得低于20天。乙方报酬由甲方统一发放,每天有效工作时间达到2小时,且月26天满勤的,享受200元全勤奖励。提成为每月礼物兑换的70%,奖励为工资总收入的10%。乙方在甲方合作的平台内进行才艺演出,展现自我。
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为: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付给乙方劳动报酬 的,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并不需要承担赔偿; 乙方因各种原因离职后,未经公司允许3年内不得从事在其他任何网络 平台演绎,违反本规定需赔偿10万元人民币;乙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 不得利用甲方资源在外从事任何兼职工作,也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经营 业务相关的兼职工作,否则退还在甲方领取的全部报酬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周世琪于2020年5月29日发出了辞职信,表示因工资各种原因故意拖欠,不按规定发放,甚至不发,其决定辞职。杨龙周回复:经查证近期工资,并无任何无故拖欠行为。工资不发属于恶意造谣,多次旷工 不听安排,合同期限未到,且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故不予通过,公司已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追究相关责任。周世琪陈述其2017 年9月至11月是在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直播间做直播,每天工作2小时以上,后与荆门茗新娱乐传媒限公司协商在周世琪家做直播,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为其安排了设备,直播平台由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指定,第一个平台一个月最少20天,每天两小时, 第二个台每个星期达到20个小时,与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 同后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表示虽然与周世琪签订了《主播签约协议》,但合同的实际履行都是与周世琪协商的结果,双方并没有严格执行协议,周世琪工作期间有休息半年的情况。
合作期内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时支付报酬的情形。2020年5月25日,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通知周世琪不得在第 二平台从事直播后,周世琪在5月26日及辞职后仍继续在该平台上从事直播。
另查明,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周世琪行纪合同纠纷案件于2020年6月18日诉至一审法院后, 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鄂0804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以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为由裁定驳回了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不服该裁定,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荆门茗新 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向周世琪主张权利,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鄂08民终883号民事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2020鄂08**民初7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法院判决
一、周世琪赔偿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8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周世琪与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中约定:1.周世琪因各种原因离职后,未经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 公司允许3年内不得从事在其他任何网络平台演绎,违反本规定需赔偿 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10万元人民币;2.周世琪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利用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资源在外从事任何兼职工作,也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兼职工作,否则退还在该公司领 取的全部报酬作为违约金,造成该公司损失的,另由周世琪承担赔偿责任。
周世琪因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给其报酬而解除协议从公司离职。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即其与周世琪的录音资料,视频资料,及周世琪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停止合作没有告诉我,我直播了一天之后才知道这个事情,25号播了一天,26 号要我去找他,也没有说什么时候去找他,我播了2个小时就再也没播了”,可以证明该公司在2020年5月25日通知周世琪不得在第二平台(椰趣平台)从事直播后,周世琪在2020年5月26日及辞职后的2020年8 月13日仍继续在该平台上进行了直播。故周世琪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其离 职后的约定期限内未经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允许,在其他网络平台即椰趣平台进行了直播演绎,周世琪违反了《主播签约协议》的约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周世琪需按照约定 向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因周世琪请求适当减少违约 金的数额,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 其因周世琪的违约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及主播的成长系渐进的过程,离不开平台的培养,具备一定人气的主播到其他网络平台工作后会 给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带来损失的情况下,酌定周世琪赔偿荆门茗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8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双方应为劳动合同关系而非经纪合同关系。且不论是在何种法律关系项下,竞业限制条款都应当有其一致性的适用规则,即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综上,该案件的裁判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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