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名之争后,组合们又该如何拯救被剥夺的“姓名权”?

发布时间:2024-12-16 20:29

作者 | 吴凌茜

曾经叱咤全亚洲的“韩流鼻祖”H.O.T.肯定想不到,当有一天五人再聚首,想要拥有姓名,还会惹上官司。

7月2日,“2019 High-five Of Teenagers” H.O.T. 2019年合体演唱会首轮开票,6万6千张票,在7分钟内全部售罄。

然而,就在该场演唱会开票当日,有韩媒报道,“H.O.T.”商标的持有人,组合前经纪公司SM娱乐的前代表金景旭(音译),将向法院申请禁止“2019 High-five Of Teenagers”演唱会。

这已经不是金景旭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该诉讼。去年,H.O.T.也曾发起合体演唱会,当时正是由于未能得到金景旭的授权,演唱会才被迫临时改名为“High-five Of Teenagers”。

然而即便如此,主办方与身为当场演唱会策划的前H.O.T.成员张佑赫,在演唱会结束后依然遭到了金景旭的起诉。原因是他们在演唱会的宣传期间大量使用了“H.O.T.”的名字和logo,侵犯了商标权。

目前的情况来看,今年的演唱会还是会如期举行。但就算创下了如此火爆的成绩,不可说的“H.O.T.”三个字母仍然是“韩流鼻祖”身边一个解不开的疙瘩。

在韩国,组合成员解约后与公司之间此类纠纷从来都不是个例。

东方神起前成员朴有天、金在中、金俊秀出走SM娱乐后,另成立了JYJ;BEAST成员尹斗俊、龙俊亨、梁耀燮、李起光、孙东云与CUBE娱乐解约,另组HIGHLIGHT。CUBE娱乐甚至曾发表官方立场,决定以唯一留下的成员张贤胜带领两名新人重组BEAST,但遭到张贤胜本人否认,重组之事也因而不了了之。

其实这种情况下,组合也是另有留住姓名的选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教授就向音乐财经表示,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花钱是能够解决问题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进行商标转让。

例如韩国“长寿组合”神话(Shinhwa)在与SM娱乐解约后,正是组合成员当机立断买下了组合名的商标权,组合的“神话”才得以继续。

国内这种问题也不在少数。去年爆出S.H.E和华研国际合约到期,成员在未经公司许可前,或无法再使用团名的消息便立刻传出。许多歌迷都无法接受陪伴了自己青春时光的女子团体不能继续甚至解散的状况。

除了国内外组合成员因为与经纪公司的合约解除而失去的组合商标,艺人的艺名被公司注册,或艺人真实姓名被不明品牌抢注的情况都不在少数。

去年邓紫棋与蜂鸟音乐解约,艺名“邓紫棋”与英文名“G.E.M.”遭公司“抢注”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关心此事的网友皆发声,表示经纪公司这一做法“太不人道”,“邓诗颖”是否能够继续使用艺名“邓紫棋”的结论也在大家心中打下一个问号。

音乐财经从中国商标网网站信息了解到,“邓紫棋”和其英文名“G.E.M.”目前已被包括其经纪公司等企业注册了总共24项商标。而商标种类则包括健身器材、服装鞋帽、教育娱乐等。

其实对于经纪公司来说,为艺人注册商标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能够在艺人高曝光度的环境下,有效地保障经营行为产生的经济利益与公司、艺人的知识产权。

从商标注册的机制来看,注册商标需要以经营实体去申请。虽然艺人个体也可以对自己的姓名进行商标注册,但想要将商标掌握在自己手中也是需要权衡的事实。文化娱乐产业律师赵智功律师就向音乐财经解释道:

“目前签约艺人的商标几乎都是在公司手里。如果不给到公司,公司是不会愿意推广你的。这是一个利益平衡的关系。”

此外,现在也有很多艺人选择自己开工作室,这样才能把所有的权利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如果想要处理好艺人与公司在商标权方面的利益关系,不管是走法律途径,还是以合约形式进行规正,都是行业需要一起优化解决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当然还是艺人与公司双方坐下协调。

以下是音乐财经分别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与文化娱乐产业律师赵智功进行的专访内容:

音乐财经:为什么会陆续发生这种姓名商标被抢注的情况?

孙国瑞:虽然说自然人也可以去注册,但商标局现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必须要有经营实体才能去注册商标。如果公司拿一个明显是自然人姓名的名字去注册,这也是不需要本人到场的。不管是不是人名,根据申请文件,只要跟同类商品上现存的商标不冲突就可以了。法律上来讲是没有障碍的。

国内比如姚明、易建联等很多著名的体育、演艺界明星的名字被抢注。最著名的是前两年乔丹的案子,案子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并没有全部支持美国乔丹的诉讼请求,只是部分支持。如果国内正好注册用在体育用品上,明显是沾了名人的光,这属于“搭便车”行为。

赵智功:首先这里面有两个法律体系。一个是商标权和商标法所在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另外一个姓名权所在的民事法律体系。这是两个完全分立、平行的法律体系。

这种情况在国内是普遍存在的,不仅仅是艺人,各行各业都存在抢注。这些抢注的公司很多存在于我国沿海的某些城市,某种程度上也形成了一个产业。

虽然叫做抢注,但并不能说他们一定是恶意和错误的,他们其实也是在法律的规定下,利用自己对法律的了解,凭借自己的商业预判,所从事的一项存在一定投机性质的业务。

在音乐公司里则存在一种情况:艺人使用个人本名作为艺名进行演出活动。此时艺人的姓名权和商标是重合的,经纪公司在商业合作的角度有权利将艺人的姓名作为商标去注册。

艺人是公司的“资产”,公司一定要保证艺人的名字是独一无二的,具有专有性的产品,是一个不被别人侵犯和仿冒的商标。

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会签署具体的艺人经纪协议,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要去注册商标,商标局有很大几率会予以批准,因为他们之间是有利害关系的,不属于抢注。抢注是指一个跟艺人任何关系都没有的人去把艺人名字注册成商标。当然如果他能证明自己和这个名字存在一定的关联,在初审公告阶段没有收到任何异议,也是可以注册下来的。

拿邓紫棋举例,她之前的经纪公司花了很多精力去包装、推广她,“邓紫棋”这个名字火了,公司一定要去保护这个名字不被盗用,否则公司的权利当然会得到损失。所以公司要保证它是唯一可使用商标的权利人。

音乐财经:艺人可以不通过公司,自己注册自己艺名的商标吗?

孙国瑞:只要我证明存在一个经营实体就可以。注册的时候商标局会看你有没有经营行为、经营实体。如果你什么经营行为都没有就是想注册一个商标,商标局从具体观察来说是不会通过的。

赵智功:艺人完全可以把自己名字注册成商标。如果自己有工作室,我完全建议艺人去把自己的名字注册成商标。但他如果是公司的签约艺人,公司会帮他完成这个事情。就算他把自己的名字注册了,公司也会出于经纪和商业合作的目的,要求他转让到公司名下。目前签约艺人的商标几乎都是在公司手里。如果不给到公司,公司是不会愿意推广你的。这是一个利益平衡的关系。

音乐财经:所以对于明星们来说,是都应该防患于未然,选择主动将自己的姓名商标注册吗?

孙国瑞:这是一个办法。至少证明该艺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强。他自己成名,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大家会直接将他与他的名字联系起来,这种对应关系已经建立起来了。这个时候艺人就产生了某种权利。姓名已经不光是一种人身权,还有财产权的属性了。

音乐财经:如果真的发生姓名商标被抢注,是否能够有效维权?

孙国瑞:艺人可以行使他的姓名权,起诉别人的商标侵犯了他在先的权利。这个从法律上来说是没问题的。包括艺名也是包括在姓名权里。正常来讲,艺人成名以后大家更了解的都是他的艺名,艺名已经盖过了他官方登记的名字,已经和这个人形成了一种严密的对应关系。

但如果他不主张权利,公司已经把他的名字注册成商标了。正常来说,商标权和姓名权也是不冲突的。

例如邓紫棋不主张权利,原经纪公司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毕竟邓紫棋和公司是签约关系,原先注册商标时,邓紫棋也没有提出异议,更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无效请求,正常来说是相安无事。

赵智功:首先,商标注册的过程分为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形式审查,第二个阶段叫做实质审查。

第三个阶段是初审公告。如果发现商标被抢注时在初审公告阶段,是可以去提出商标异议的程序。异议通过的话,商标是注册不下来的。但如果发现得比较晚,商标已经注册下来了,也可以去申请商标的宣告无效的流程,通过商标宣告无效及相应的诉讼程序将被抢注的商标作废。

另外,邓紫棋是可以利用民法的法律体系去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我是他的律师,我建议把本名邓诗颖改为邓紫棋作为自己的本名,他就可以无限地使用。他可以去到相应的户籍机构将名字改为“邓紫棋”,就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姓名。继续使用邓紫棋,使用的不是邓紫棋的商标,而是自己的姓名,跳出商标法,从民法角度来保护自己的姓名权。

当然,以上只是理论上最抽象的情况,现实情况中存在很多复杂的因素。

如果不改名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和经济公司去谈判,获得商标的授权;或者把商标买过来,获得商标的转让。

音乐财经:邓紫棋在与公司解约之后还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名字吗?

孙国瑞:“邓紫棋”这个名字为她自己创造了更大的名声,赢得了更高的声誉,也使她有了一定的经济收入,而且经纪公司也取得了可观的收入。从情理上来讲,原经纪公司可以继续使用邓紫棋的商标,邓紫棋也可以继续使用这个名字,两者应当是相安无事。

音乐财经:H.O.T.的案例中,前经纪公司是否在该高管离职后对商标进行回收?

孙国瑞:如果双方通过合同转让这个商标,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经纪公司也可以去买,这几个艺人也可以去买。

赵智功:公司买回来就可以。但是如果对方不同意,强制是不存在的。商标法与专利法不一样,商标法中里是不存在强制购买商标或强制许可的规定的,转让和许可一切都尊崇双方的主观意愿。公司只能通过谈判与对方商量。如果对方不同意就没有办法,只能更名。

音乐财经:经纪公司是否有权将艺人艺名或组合名给其他新人使用?

孙国瑞:《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此种有混淆性的行为。比如使用别的公司的名称,使用别人的姓名,使人们感觉到经营的商品跟某人或某公司有关系。

原经纪公司若再让另一个歌手用邓紫棋的名字来唱歌,这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属于经纪公司使用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来讲,消费者的权益也受到了损害,这等于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

赵智功:通过对经纪公司的强势地位以及专业经纪合同的了解,我认为公司完全有权利。公司拥有商标权,他有权利把里面的内容换成任何艺人。但是粉丝买不买账就是市场的问题了。

音乐财经:艺人与公司解约后,之前使用艺名或组合名发行的歌曲还可以再唱吗?

孙国瑞:歌曲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著作权人。这和经纪公司是没关系的,除非说歌曲的创作就是经纪公司。这就不是商标权的问题,而是著作权的问题了。

赵智功:这就要看艺人和公司之前签订的经纪约以及唱片约的具体内容了,不能一概而论。但很多情况下,包括我对韩国艺人经纪以及唱片行业的了解,组合应该是不能演唱了。除非说他们在解约的过程中会有谈判,这个要因个案而例。

最好的方法就是艺人与公司双方坐下协调。所以现在有很多艺人选择自己开工作室,这样才能把所有的权利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他就可以最大限度去控制。

音乐财经:之前也有网易云音乐将“歌单”二字注册成商标被驳回的情况,这种原因是什么呢?

赵智功:首先,注册商标要有显著性,要与普通公共内容进行区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歌单”二字很难讲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如果把这种不具有显著性的内容注册成商标,其实是对公共内容的限制,从社会角度会造成一定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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