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重点?监管难点?丨律师解读《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4-12-17 01:53

文 │ 绯飞

5月7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了影视项目演员聘用环节的相关规范,其中关于演员酬金的具体支付方式、配音等要求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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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强调将要规范演员片酬收入的分配秩序,严肃处理有偷税漏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演员和相关机构,并严格执行每部电视剧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总制作成本40%,且主要演员不得超过总片酬70%的配置比例规定。

4月26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生产运行规范》),进一步促进行业正规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制作生产监督和运行规范管理,保障摄制组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合理有效地控制制作成本,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杜绝违法乱纪行为。

随着国家对于整个文娱行业的监管日渐严格,相应文件、通知、规范也随之不断发布,将行业各环节的流程规范落实到书面上,保障业内人员执行时能够有本可依。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璐认为,《示范文本》是《生产运行规范》的首个配套文件,后续应当还会有更多的示范文本发布,以确保剧组生产运行进一步规范。

《演员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一系列规范规定的头炮,透露了哪些重要信息?又传达了什么态度?作为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的行业示范性文本,又该通过哪些方式落实应用和监管?《示范文本》发布后,业内人士的反馈如何?

针对以上问题,骨朵对话了浙江诚如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璐,《示范文本》主要执笔人、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邀请他们从专业角度对《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解读。

背景:《示范文本》为什么重要?

不久前的邓伦逃税事件,不仅更新了网友心中演员薪酬的计量单位,也让演员税务问题再次进入大众视野。随着广电总局对于逃税漏税的劣迹艺人管控一再严格,逃税=封杀成为行业共识,一时间“好好缴税”成了观众对演员最殷切的寄语。

当然,想要肃清行业乱象仅靠从业者自觉是不行的,自2018年起,广电总局不断出台有关“阴阳合同”“限薪令”的相关通知,针对“下有对策”不断对“上有政策”进行明确和细化。王军认为,《示范文本》出台最重要的背景就是要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示范文本的出台是其治理的具体方式和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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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署名的制定单位共两家,一是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即俗称的中广联,是隶属于广电总局的直属事业编社会组织;二是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该协会是唯一一家国家级的、由广电总局直属的有关于网络视听的行业协会。

除署名的两家定制单位外,王军表示,在《示范文本》的制定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也给出了明确的意见。“包括广电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我们都做了具体的沟通和意见的一些反馈和落实。”可以说,《示范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部门的态度。

除以上主管部门和单位外,《示范文本》还征求了包括制作公司、中广联制片委员会、演员委员会、视频平台等业内意见,是一个在相关部门规定的基础上,平衡各方立场的、针对市场主体的行业操作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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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示范文本》作为非法律文件不具备强制性,但建议对于这类体现监管思路的内容和条款,从业者还是应该按照示范文本来进行签约。”王军表示,制作预算及演员合同作为如今送审阶段的重点关注部分,如果送审合同与示范文本有较大冲突,或是与实质性条款不符,会给立项报审或内容送审过程带来一定困难。

不过,《示范文本》并非毫无调整的余地。可以看到,《文本》中许多部分进行了留白处理,陈晓璐告诉骨朵,各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并在空白括号内自行约定补充内容或删除该条款。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法定责任。

内容:限薪、纳税、艺德,

《示范文本》的重点监管项目

从发布当日的热搜能够看出来,《示范文本》中对于演员片酬支付方式的规定和限制是该合同文本中最受关注的部分。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中对演员片酬分配比例进行了再次强调,“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演员总片酬的30%。”王军强调,限薪令应是演员聘用合同需要首先重视和尊重的条款,《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中也分别明确了剧方以及演员方违反限薪令的后果和责任,从相关通知中来看,一旦被发现演员或剧方出现违反限薪令的行为,要采取进入行业黑名单、取消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后果十分严重。

落实到具体合同中,《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第七条指出:“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

王军表示,《示范文本》之所以列举得如此详尽,是因为主管部门在过往监管中曾处理过类似违规案例。“将这些违规行为全部列入,也是为了将演员片酬以明码实价的形式落实在合同中,杜绝拆分片酬或是变相收入的可能,进而落实演员依法纳税。”

对于使用说明第七条,陈晓璐认为该示范文本应该明确其适用范围。“一个剧组涉及到的演员是存在很大的收入差异的,该合同主要适用主体是头部演员,而大量的群众演员或是小配角,由群头(负责安排群众演员的人)统一签约,发放收益,根本达不到该合同约定的标准,所以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

王军也表示,对于说明第七条中提到的拆分片酬、区分个人所得以及经纪公司和演员酬金分配比等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一个演员他自导自演,有对应导演工作的实际付出,那么该演员取得导演酬金不构成对演员酬金的拆分,但这一点需要实实在在的导演合同和业务付出证明来体现。因此对于相应情况的监管,主管部门会更加从严审查,仅有一个演员聘用合同是不够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示范文本》中的三类签约主体中,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商户性质的演员工作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演员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按照个人综合所得税率计算,演员片酬超出96万的部分应按45%的税率进行依法纳税,而演员个人工作室缴税方式为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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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骨朵从王军处了解,正常查账征收税费成本基本在35%左右,而核定征收通常在10%以下,由于部分演员工作室常通过账目处理、寻找税收洼地等方式避税,为了让《示范文本》对演艺圈依法纳税进行更好的倡议和导向,最终没有将演员个人工作室列入签约主体。

而对于合同乙方,即演员代理机构(指经纪公司等),《示范文本》强调“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

王军特别指出,合同中经纪公司与演员的酬金分配比例合理性是监管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税法征收中应该实质重于形式,换言之如果某合同中出现演员与经纪公司分账不合理的情况,譬如国内头部演员与公司二八分成,那么税务机关会实际性审查该演员与公司之间是否有其他流水或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偷逃税款或隐瞒片酬现象。”

王军表示,未来广电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之间会建立合同报备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自动化数据交换机制。“也就是说我们每一个影视演艺项目,项目名称、演员信息、项目制作成本、演员片酬、开票信息等都会同步交换到国家税务总局,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的重点监管范围。”

除以上问题之外,《示范文本》还首次对非头部艺人的保险、食宿给予保障,对反商业贿赂及反洗钱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以及对于制片方、经纪方的签约资质作出了要求。

影响:演员吃亏?片方获益?

《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后,陈晓璐收到了很多来自业内的咨询,其中以制片方的咨询为主,普遍担心该合同无法得到有效实施或艺人不愿签署等情况。

对此类现象,陈晓璐表示理解,“个人认为示范文本中的部分条款脱离了实际情况,艺人方可能会要求调整。”陈晓璐指出,合同提到甲方(即片方)不再承担演员方除丙方(演员本人)以外其他人员的费用,但随行的经纪人和助理费用由剧组承担是行业惯例,一律取消不太现实,可以做一定的人数限制。

另外,合同中关于签证的条款在陈晓璐看来也需要调整。《示范文本》规定:演员方应保证不存在身份受限或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签证、工作许可之情况,如发生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约定工作无法进行,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演员方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合同款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签证的不确定性较高,对于该风险要求演员来赔偿损失不符合行业惯例。”

《示范文本》中还要求演员方不得发表对该剧、甲方、其他出品方、合作方及其他演职人员等不利、贬损的言论。陈晓璐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该不利言论是真实的,那么演员不应该受到限制。最后,对于非头部演员特别是群演,一味要求采用非现金支付也不大现实。

当然,《示范文本》也并非仅针对演员做出规定,该文本中首次对制片方资质提出要求,规定在合同签订前,片方应出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应资质或证明文件。王军表示,演员可重点关注该剧是否已经进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如果已经备案说明该制片方的资质是没有问题的。”

王军认为,如今文娱行业处于强监管状态,《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也不仅仅是在监管演员,通过演员的关联主体,制片方、投资方、平台方、经纪公司以及产业聚集区等都会是税收强监管的重点对象。因此行业需要有一个整体认知,《示范文本》是基于源头管理来加强对整个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在此大环境下,切记不能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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