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网红/明星的不同逻辑与额外意义

发布时间:2024-12-17 21:09

对于主播、网红和明星,其实我更愿意叫个人品牌,但为了配合大众的接受度,我们还是叫继续叫网红和明星吧。

如果是个人品牌的定义,无论从生命力还是可运用范围,都大的多。

生命力指的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有了英雄主义,它不可能消亡;而可适用范围指的是除了个企业的产品品牌之外,还可以做的一个人格品牌,就像罗永浩之与锤子。

想深入聊下主播/网红/明星,三者的逻辑不一样。

网红的逻辑

网红的逻辑可以得从两个常见的问题说起:

1,磊子你能不能让我上**综艺?

2,上了**综艺你能保证我红么?

第一个问题,说明大多数人有个心理:我红不了就是因为我缺资源。

他们可能觉得资源才是王道,创意、知识,自己琢磨下也能做。资源比创意、知识值钱多了。

第二个问题,说明大家并不是只想获得展现,还想看展现后的结果。

这两个问题都说明大家对网红的逻辑认知只停留在一个点:

渠道

可网红的逻辑有3个

关注的理由 / 理由的体现 / 体现的渠道

理由是核心

没这个理由,根据什么做体现?

没这个体现,根据什么选择渠道?

三个点一环套一环,缺一不可。

如果想要效果,自然就不能只看某一环节。

一,首先说大家最关心的体现的渠道

实际上大家最看中的渠道环节,我们都有,无论综艺,影视,明星,榜单,微博,微信……有些是我们一手的,不是一手的我们也能从同行那成本价拿到。但我们玩渠道的方式却不是独立玩的。在很多人眼里,渠道就是传统的那些:大v,榜单,露脸机会。

而我们认为处处皆渠道,同行是渠道,人是渠道,物品是渠道……组合起来,互相置换,共生共长。意思是说渠道也是有策略的,同样的一块钱预算,在新手那里是一块钱,在高手眼里,可能就是十块了。有兴趣您可以关注我们的公号‘喵要炸了’回复“渠道策略”,看看《喵娱如何玩渠道?》

二,再说理由的体现

在我们眼里,一个内容/事件好不好,除了看他的转发议论参与程度,还要看他能否让人燃起想更多了解、或了解后续的欲望。事件的额外指标是“想看后续”,内容的额外指标是“想看更多”。

其实这两个指标都挺难的。

比如事件,它除了跟策划的好坏,还跟以下因素有关:

1,跟这个人本身的名气有关系。娱乐圈之所以有效,因为大家关注一个公众人物的兴趣,远超过一个草根。

2,跟环境有关。猎奇类的东西,被东北人占领的快手大大提高了网民的阀值,大家都见怪不怪,看到就过了,没关注欲望。

3,跟平台有关。微博不比微信,微信得加了才能看朋友圈,微博不注重日常内容输出的话,别人点进你的主页一看,啥都没有,转身就走。

内容的难点在于好坏的定义,好坏的定义在于是否有“槽点植入”。

精美的mv,很多时候没有一个搞笑视频的传播量高。

天籁的歌曲,很多时候比不上一首网络歌曲的受欢迎度。

在这个娱乐至死的年代,好东西不经过娱乐化,情绪化,不好被大众接受。

而没有“槽点植入”的内容,不太能算好内容,自然也不会形成很高的了解更多欲望。上海彩虹室内合唱团出品的《仿佛身体被掏空》,《张士超你到底把我家钥匙放在哪里了》,就是这方面玩的6。

三,最后说关注的理由

我们前面说的事件/内容,都是为这个理由服务的。别人因为你的哪些点想关注你?有才?会玩音乐?帅?长的像谁?逗比?高冷?会穿衣服?懂灵性?仗义?正能量?睿智?脑残?……

每个人身上多少都有一些别人突出的东西,即使没有,我们也要通过挖掘、组合,生成一些点,并根据“网红市场饱和度”来确定一个你独有的关注理由。

接着才是通过大量“理由的体现”来让大家认识、加深你的这个“独有的关注理由”,粉你,最后,以后不做“理由的体现”,大家也依然爱你。

主播和明星的逻辑

ok,说完网红的逻辑,再说说主播和明星的逻辑。

主播的逻辑本质上跟网红一样,但区别挺大。虽说很多网红也玩直播,也有主播做着做着就成网红了,

但坦诚的讲,网红的层次比单纯的主播要高,这个可以从papi酱去12家主播平台同时开播的出场费就看得出来。

为什么网红的层次比单纯的主播要高呢?

因为主播还停留在“理由的体现”,与受众只是一种消遣与打赏的价值互换,哪天主播不播了,这个关系就断了。

更要命的是,这个“理由的体现”也并没有100%体现主播的“关注理由”,仅仅只是某一方面的才艺,语言或颜值而已,内在的东西几乎没有。而且形式单一,渠道也单一。

而网红就不是这样了,文字,视频,图片……展示形式多种多样,秒拍,知乎,微博……渠道也是全面开花,总之能更好更快的把自己的“关注理由”绽放,让大家更多更快的进入到:即使不做“理由的体现”大家也还是爱她的阶段。

当然,也还是要不时活动下,只是不需要像主播那样频繁了。

明星的层次则比网红又要高一截。

根源在于几乎全人类都有的“荧幕梦”和媒体的“歧视链”。

小时候我们看到认识的人上电视,都羡慕的不得了,这就诞生了对明星的崇拜感,而崇拜感是“喜欢上一个人”很重要的一种因素。

而媒体的“歧视链”体现在专业上,在媒体眼里,正经出道的才是“正规军”,是受过专业训练的。而所谓的主播,网红都是自娱自乐的杂牌军,专业程度跟“正规军”没法比。所以很多网红心里也很清楚,自己的再进一步,就是进娱乐圈。而那时候,身价也会十倍、百倍的涨。

层次的不同,导致大多数明星经纪公司对明星的包装推广更注重名气,而不求关注(粉丝运营),他们似乎认为,艺人在专业上(音乐、影视)的名气才能与粉丝量成正比,这样当然简单的多。可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歌火人不火的情况,我们之前做的神曲“夜色“就是这种情况……

所以,我们觉得,主播+网红模式,或明星+网红模式,都能对一个人的成长起到极大的作用。

比如你看薛之谦……当然,网红如果能补充主播模式或网红模式,也会起到1+1=3的作用。

主播/网红/明星的额外意义

这个是主播没有的,因为主播的渠道太单一。额外意义指的这一切带来的附加价值。

在传播学里,衡量一次事件效果的有3个指标:A能带来多少销售额,B能获得多少粉丝,C能在百度指数里有多少动荡。

但其实对个体来讲,还有一个指标叫背书。

背书体现在四

一,转化率背书

比如我们想通过给你出本书,从线下给你引粉。那这本书的作用已经不仅仅是吸粉这么简单了,它可以拿来给自己贴金,给品牌贴金,提高你的转化率。

二,印象背书

开过公司的会明白,品牌的洗脑并不是一次两次曝光就能搞定的,这次不买,下次再看到因为之前的印象积累,说不定就买了。这套对于人合适吗?当然合适,本来我不关注梁欢的,但他隔几个月在我眼前出现一次,我最后就关注了。

三,机会背书

媒体综艺在选用嘉宾前一般会去网上搜索这个人,如果这个人在网络的信息空白,那基本上很难通过。而影视在招募演员的时候,也有这个习惯先去网上搜索,如果资料空白,也会让编导对这个人印象减分。

四,时间背书

网络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东西除了在炒作的那几天会获得大曝光之外,在后面的漫长时期,一样也会帮你慢慢吸粉,因为网民会搜索,而优质内容的吸粉能力是永远不会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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