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发布时间:2024-12-18 02:15

鹏华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基金合同
                                                               目            录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规范基金运作。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华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基金合同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简称“鹏华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 ETF”
                    )
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基金合同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基金合同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合同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有人服务的费用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 0.20%的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按 0.1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I 类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借
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
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五、目标 ETF 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 ETF 为鹏华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
数为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 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 0.10%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I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基金合同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
                  (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2)
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
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
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
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投资
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
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
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
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
生一定影响。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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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数量的限制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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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合同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I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额和 I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基金合同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等进行适当费率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金申购的。
                                        基金合同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除上述第 4、10 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金赎回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基金合同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
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基金合同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基金合同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基金合同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基金、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基金合同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合同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基金合同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基金合同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基金合同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合同
和基金资产净值;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服务;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基金合同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1)申购、赎回: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
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的
方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时,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
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搭
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
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基金合同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双重
属性,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债券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
组合的投资效果。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
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并公告。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基金合同
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
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合同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9)、(10)
                         、(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如目标 ETF 或本基金调整标的指数的,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八、标的指数及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若非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原因,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
同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合同
利益;
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基金合同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固定收益品种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
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合同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合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基金合同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认
证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基
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基
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和 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C 类、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基金合同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费,而 C 类、I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将导致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
润上有所不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基金合同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基金合同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基金合同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基金合同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投资目标 ETF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所持目标 ETF 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
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 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
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合同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
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管人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基金合同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基金合同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基金、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基金合同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基金合同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基金合同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基金合同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本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基金合同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基金合同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基金合同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基金合同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基金合同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基金合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费,而 C 类、I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销售服务费费率不同,将导致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
润上有所不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认
证费等;
                                             基金合同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基
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基
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和 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
                                          基金合同
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C 类、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基金合同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
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7)、(9)、(10)
                         、(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基金合同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基金合同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网址:鹏华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http://c.mxgxt.com/news/view/27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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