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璇等明星肖像权案开庭 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董璇等明星肖像权案开庭 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四川在线消息(张绍忠 四川在线记者 陈明玥)董璇、熊乃瑾“组团”状告 成都某医院,今日下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就事实展开辩论,尽 管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被告代理人提出同意以广告赞助的方式支付原告10000元 ,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将择日宣判。
据起诉状显示,在系列明星肖像权案中,涉及华谊兄弟时代文化经纪有限公 司的签约演员董璇、熊乃瑾与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模特、演员刘羽宇3位艺人。 上述艺人称,其照片均在被告公司下辖网站的网页中被用作女性整形手术的商业 宣传,损害了自己在观众心中的形象并受到误解。同时,医院行为还侵犯了肖像 权。据此,原告方诉请法院判处被告立即断开涉嫌侵权页面链接;被告在全国公 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5万至18 万。被告方辩称,医院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原告有无 实际损失后果?等方面进行辩论。
对此,原告律师出示了董璇的个人档案及被侵权照片原图以证明董璇系本案 适格原告。公证书及查询备案可以完整真实体现被告的侵权情况,也能从查询备 案中得知涉嫌侵权的公司系被告,网站系被告所有。侵权时间是从公证书上体现 的时间到公证书制作时间2012年8月9日,计1年零47天。
被告代理人辩称,明星个人档案是自己书写的档案,真实性无法核对。侵权 照片不一定是原告的,所以本案原告可能不是适格主体。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不符 合规范,该公证书采用的是谷歌搜索的方式点击开的,该网页不应该也不是被告 官方网页,故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公证书搜索出来的网址不予认可,不是被告 网址。
此外,原告律师称,艺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演出、代言、平面拍摄等,被告 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照片,未支付费用,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同时,被告侵犯了原告名誉权,且将使用的位置标题为宫颈癌的早期症状有 哪些,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被告过错程度为事先使用原告照片未经 原告允许,事后原告给被告发送律师函,至今未得到被告任何回应。
尽管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被告代理人提出同意以广告赞助的方式支付原告 10000元,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庭将择日宣判,在判决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法院将依法作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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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璇】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