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妈妈诉刘鑫案宣判,律师解读5大焦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4-12-20 13:08

2022年1月10日,备受关注的江歌妈妈江秋莲诉刘鑫(现改名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歌妈妈所诉的生命权是一项怎样的权利?案件发生在日本,我国法院为什么有管辖权?江歌妈妈还可以主张哪些赔偿与权利?先行行为人到底应该怎么做?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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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刘鑫被判赔偿及精神抚慰金共69.6万元

2022年1月10日,是江歌去世的第1894天。当天上午7点半,江歌妈妈江秋莲发了一条微博,配图是一束放在江歌墓前的花束。“江歌,我的好闺女,妈妈永生的最爱,你被迫离开妈妈1894天了。现在陪妈妈去法院,今天就要对锁了你的家门,阻断你逃生之路,导致你被她前男友陈世锋杀害的刘鑫宣判了。”江秋莲在微博中说,“虽然这只是民事起诉,但这份判决对你,对妈妈,对姥姥,都是非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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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点24分,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公布了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判决结果公布后,江秋莲发布了视频,她表示将到江歌墓前,把这个好消息告诉她,同时,感谢中国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以及网友们的支持和陪伴。

现代快报记者通过法院披露的案件细节了解到,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暖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暖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前往江歌宿舍进行纠缠未果,愤而离开并给刘暖曦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

当晚11点左右,刘暖曦因被威胁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会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暖曦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语。

江秋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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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刘鑫入室锁门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判决亮点

当庭谴责刘鑫不感恩,判决引导社会崇德向善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明认为,此案最大亮点是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判决刘鑫赔偿的理由说得很透彻,引导社会崇德向善、鼓励见义勇为。

审判长当庭谴责刘鑫不感恩。法院在判决中提到: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当一个人遇到困难,需要他人救助的时候,应当将相关危险提示给施救的人,并且自己尽力消除危险、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施救的人造成损害,不能自己得救后对施救人受到的侵害放任不管,更不能在施救人的背后捅上一刀。

焦点解读

1、江歌妈妈所诉的生命权是什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志华告诉记者,江秋莲在此次诉讼中主张的生命权包括生命、健康、身体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其主要表现就是“生命安全维护权”,它指的是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同时,当生命遭受不法侵害时,权利主体不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给以保护的请求,而且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措施。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2、发生在日本,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吗?

发生在日本的案件,为何青岛能管辖呢?张明明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法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生命权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日本,但被告刘暖曦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所以在本案中,青岛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国亚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虽然此次诉讼江歌妈妈胜诉,但是青岛城阳区法院的判决对日本法院的审判不会构成影响,中日两国之间仅存在司法互助的关系,但是各自独立审判。

3、法院认定刘鑫引入了危险,作为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她还要承担哪些责任?

张志华分析,在判决中,法院认定刘暖曦引入了危险,被认定违反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致江歌生命权受到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张志华告诉记者,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特定行为,致使他人的法益处于危险或危险升高的情形中。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使得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人有意无意制造了一个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源,在某种程度上仅该行为人最有条件采取措施及时控制这些危险,行为人可以通过控制自己的行为来避免制造危险,或者在制造危险后,可以通过积极地履行作为义务来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

4、江母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精神赔偿,凶手陈世峰该承担类似赔偿吗?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这次江歌妈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对于凶手陈世峰,是否也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志华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实有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刘暖曦(刘鑫)并未承担过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犯罪侵害而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江歌确实遭受到了凶手陈世峰的犯罪侵犯,并且陈世峰已经在日本被判刑20年,确实无法再向陈世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仍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陈世峰主张丧葬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

5、赔偿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否合理?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程春华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算是比较高的金额。

“精神抚慰金主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给原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程春华认为,该案中,法院考虑了刘暖曦的过错程度,并认为在事发后对原告的身心造成的伤害程度很大,因此判决精神抚慰金为20万元。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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