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机 滴滴公司与司机之间是劳动关系?——看看法官怎么判!
01案情简介
案件一:李某某与许某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滴滴出行公司、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司机许某某、另一辆私家车主王某某、以及两辆车的两个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认为,该交通事故中被告滴滴出行公司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被告许某某是滴滴网约车平台司机,日常工作过程中接受滴滴出行公司的管理,符合从属性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所以认定滴滴出行公司与许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因为许某某在完成出行订单的过程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滴滴出行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案件二:刘敏云与壹零壹捌汽车俱乐部(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刘敏云通过“1018代驾司机端”手机客户端接单,从事代驾司机工作。壹零壹捌公司客服部通过电话通知方式向刘敏云派单。刘敏云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被小型普通货车追尾。经交警认定,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刘敏云一方主张,双方自刘敏云入职壹零壹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壹零壹捌公司为刘敏云配备工服与工牌,要求刘敏云每天在线6小时或8小时,手机必须保持开机状态,刘敏云每天接单约3单,除了春节回乡三四天,其余时间均在接单;在报酬分配上刘敏云分得客户支付代驾费用的80%
壹零壹捌公司则主张与刘敏云建立的为合作关系。合作模式是通过1018代驾司机端自主接单,公司未与刘敏云签订合作协议或劳动合同,亦未为刘敏云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刘敏云没有底薪,双方对客户支付的代驾费用进行分成。
法院认定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性质系相较于劳动关系更为松散、灵活的劳务关系。
案件三:网约车司机王浩与王书侠交通事故纠纷案
王浩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开发服务公司网约车司机,在代驾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与第三者王书侠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涉案的车辆本身已经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王书侠起诉要求王浩、袁其林、大地保险公司、北京亿心宜行开发服务公司应当共同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亿心宜行公司依然称其对网约车司机王浩没有管理控制权,王浩可自由决定是否接客,且公司只收取一定服务费,报酬来源于乘客。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开发服务公司主张其提供信息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过程是一个居间行为,信息服务费属于相应的居间服务费。
法院认为王浩与北京亿心宜行公司在二者所签订的“e 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一些事项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构成雇佣关系,应当对王书侠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
02争议焦点
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都集中于网约车司机和提供平台的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03案件分析
在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劳动用工模式呈现多样化的态势。随着网约车司机利用平台向顾客提供服务这一新型模式的不断发展,网约车司机同平台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也频频发生。我们也可以看到其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不同案件类型分析
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大致可将其法律关系归纳为以下四类。
1.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此类案件共性在于,大都是涉及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网约车侵权案件,
少数是网约车司机个人人身损害案件。
2、认定构成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意指两个或多个同等地位的主体在劳动事项等值交易时所产生的一种经济关系。一般在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素,如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工作过程受到管理监督等要素时被判定为劳务关系。
3、认定构成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双方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间内为另一方供服务获得报酬而形成的。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劳动关系认定研究律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一定相似之处,但雇佣关系的人身依附性要更强,工作时间较为短暂。
4、未明确具体关系
此类型案例中有法院认定司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有法院判决表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属性。有法院判决认为网约车平台只是信息提供者,相当于中介角色。有些法院认为,网约车平台自行制订交易规则,跟进、参与合同履行,其行为已超出了中介的责任范畴,但未明确二者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从属性分析
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分析,也就是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上分析。
1、人身从属性分析
法院主要通过判断网约车司机使用软件接单时是否存在自由接单的权利,是否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打开软件进行接单,来判断网约车司机是否受到了网约车平台的管理控制。
2、经济从属性分析
案例中网约车平台皆主张劳动报酬不来自于平台,劳动报酬来自于乘客。网约车平台仅仅起到司机和乘客间的联结功能,保障乘客与司机的资金安全。和传统用工模式由公司固定发放工资的报酬获得模式相比,这种报酬获得方式涉及多方主体,网约车司机的报酬来源于乘客而非提供平台的公司。
4、组织从属性分析
网约车平台主张平台其仅仅是一个信息服务平台,起到中介的作用,网约车司机并未在其公司工作。现实中网约车司机虽未像传统用工模式下的公司员工在公司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从事工作,但部分网约车司机被要求穿着统一工服,在外观上可显示为公司员工,且基本收入均来源来自提供网约车服务。
04法律小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关于网约车纠纷案件6个最新类案同判规则
规则一:网约车驾驶员未在平台接单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规则二: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规则三: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判断车辆是否处于营运状态,应严格以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否在接单为准,曾经注册过网约车或在订单外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规则四: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规则五: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网约车案件,共享经济属性的网约车平台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规则六: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平台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该责任性质为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 民初15096号民事判决书
网址:@滴滴司机 滴滴公司与司机之间是劳动关系?——看看法官怎么判! http://c.mxgxt.com/news/view/44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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