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监察机构与行政监察机关关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12-25 23:25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而199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没有沿用原《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行政监察机关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的规定。因此,近几年来,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监察业务遇到疑难需要行政监察机关指导和支持时,便偶尔可听到"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

  对此,我谈一点想法。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相关法规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必然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新的规定没有出台以前,行政监察机关在监察业务上仍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监察机构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理由如下: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监察机构与行政监察机关有着密切的历史联系,并且一直有着业务指导关系。1955年11月2日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组织简则》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包括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合作社实施监督"。1990年12月9日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虽然1997年5月9日公布实行的《行政监察法》所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没有继续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国有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以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但对此也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从二者的历史联系和长期指导关系及各自所处的地位来看,当前行政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监察机构在监察业务上给予指导和支持是必要的、应该的。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监察机构和行政监察机关都是专门的监督部门,二者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指导方针及大目标任务是基本一致的;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所作出的工作部署及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监察机构开展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现阶段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有的是地方政府、有的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那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机构在监察业务上接受行政监察机关或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构的指导,与业务行政管理关系相一致是合乎法理和情理的。

  四、在现阶段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转制的过程中,其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单位内部监督机构事先预防腐败和事中监督权力的实际功效并不明显,甚至某些监督职能有所弱化。正因此,给国家和企事业单位都造成了众多难以挽回的损失。在这一阶段,加强行政监督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既能在这一特定的转型期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责,也能增强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外部压力,增强预防腐败的实际效果,减少国家经济损失。

  总之,行政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事业监察机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和支持的关系,是一种历史性的关系,是一种现实需要的关系,它具有客观的合理性,也符合法理。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尤其在当前形势下,存续这种关系对搞好国有企事业单位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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