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18:49

证券代码:002135         证券简称:东南网架        公告编号:2024-117
债券代码:127103         债券简称:东南转债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南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3.00 元(含税);
月 2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 年 1
月 2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下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浙江东南网架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和《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5 年 1 月 3 日
支付第一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 10、可转债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债 (1)年利息计算
票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利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率 I:指年利息额;
: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第 (2)付息方式
,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2024 年 1 月 3 日,T 日)。
,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经转换或已经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
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
主体信用级别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根据新世纪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出具的《2024 年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东南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东南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4 年 1 月 3 日至 2025 年 1 月 2 日,票面利率为 0.3%,每 10 张“东南
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0 元(含税)。对于持有“东
南转债”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
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3.00 元;对于持有“东南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3.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
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1 月 2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东南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东南转债”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
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
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
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 593 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571-82783358
  传真:0571-82783358
  邮箱:[email protected]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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