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财物往来如何认定?——民法典附条件赠与合同在亲密关系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12-30 04:42

主持人: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较多的资金往来,而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再,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化为乌有,蜜恋期的一分一厘说不定也要算得清清楚楚。那么,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

今天,我们来聊聊“恋爱期间财物往来如何认定”这个比较轻松的话题吧,与我们分享观点的嘉宾是詹惠玉律师。

詹律师:主持人好,听友们好!

主持人:我们在一些的法院公众号上看到这样一个根据实际案情公开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某向法院诉称:2020年9月份,原告李某某在济宁市区做生意期间,与被告崔某1在KTV相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崔某1利用双方的关系以各种名义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原告李某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现金给付的方式给被告崔某1,被告崔某1借原告李某某的账号消费及偷刷信用卡,通过以上各种方式被告在2个月的时间里共花费原告109665元。

原告李某某随即和崔某1终止了恋爱关系,并向其索要返还上述借款,被告崔某1拒不返还。由于被告崔某1满16周岁但仍未成年,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崔某1的法定代理人崔某2、许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崔某1辩称,不认可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自愿转账为其消费,也不属于借款。

崔某2、许某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的事实和理由,认为被告崔某1不存在偷刷信用卡的事实,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都属于共同消费,不属于借款性质,不应返还。

主此人:像这样的案子,双方确认是恋人关系,一方给另外一方支付诸多款项,甚至大额消费买单的事情,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现实中常有耳闻,詹律师在办案中是否有碰到呢

律师:类似这种恋人分手时就财务纠纷产生的争议,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来咨询,甚至诉讼到法院都是有的。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碰到这种事情,虽然可能最终不了了之,但是内心还是纠结,分手了,到底是否有还款的责任?有没有权利要回这些款项?那些款项该还?哪些不需要归还?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规定的?其实这种糊涂账,真的诉讼到法院,每笔款项,都需要具体分析。

主持人:也就是说,再糊涂的账到了法院就不能糊涂,都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分清楚,是这样的吧?

詹律师:是的,有关事实,需要进行举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像这个案件,原告主张是借款,那么就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而不仅仅是凭借资金转账足以证明,被告主张赠与,也需要有相应举证。

主持人:那么如果双方都不能举证呢,比如没有注明到底是什么原因的转账?

詹律师:那么需要根据不同事项,依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会结合案情背景,就一些真伪不明的情况,适当合理地安排各方的举证责任。关于借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原告的转款均有凭证,但要结合原告的转款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综合认定。

主持人:好的,那么这个案件,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崔某1,女,系2004年出生。2020年9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原告李某某以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被告崔某1转款73554元。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分手,原告李某某提出被告崔某1的花费均系向原告的借款,索要未果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恋爱期间,在短短的2个月内原告向被告方转账消费达到10余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系李某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存在借贷关系。

认定情况如下:

(一)对被告崔某1称给朋友治病、给妹妹买钢琴、给爷爷治病、偿还朋友欠款、转账给崔某1的父亲崔某2银行账户等借款,被告崔某1未予否认,对以上借款事实予以认定,综上认定借款金额合计45000元。

(二)对于原告给被告崔某1的微信转款,有因过生日转账的1314元、520元,有过双十一的转款2500元,有发朋友圈秀恩爱转账的5200元,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系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对原告的该部分费用主张,不予支持。

(三)对于原告自愿转账的零花钱2600元和双方共同消费的31280元,不能认定为借款,不予支持。

(四)对于原告举证的被告盗刷其支付宝19251元,在被告崔某1不认可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举证系被告崔某1消费,更不能认定为借款。

(五)对于原告无任何理由向被告崔某1转账2000元,不能举证系借款,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单方陈述的借款理由,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借款的,不予支持。

主持人:真是一笔笔分得很清楚,请詹律师为我们具体讲解一下

詹律师:

首先,法院根据案件背景确认“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系李某某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1存在借贷关系。”

但具体到每一笔款项,有不同的认定,并非全部是借款,也并非全部是赠与。

其中被告称给朋友治病、给妹妹买钢琴、给爷爷治病、偿还朋友欠款、转账给崔某1的父亲崔某2银行账户的款项,原告并无主动赠与的意思表示,原告也没有支付该款的义务,故此法院根据合理性认为原告的支付属于一种借贷行为,被告需要予以付还。这里,我们看见案情介绍里面,被告已经确认是借款行为了,那么确认为借款更属于没有争议。

对于几百几千元,在特定节假日支付的比如1314、520等款项,以及一些零花钱,认定为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显然具有合理性。

对于,双方共同消费了的款项,原告作为一种借款主张提出,显然双方之间并非一种借贷合意,法院依法也不会予以支持。

主持人:原告举证的被告盗刷其支付宝19251元,这点也没有被法院支持?

詹律师:被告使用了原告支付宝这一行为,原告认为是一种“盗刷”行为,意即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告盗取,那么他实际上需要通过报警等措施处理,但看起来原告并没有这样做。就此,在被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现有的证据最多显示了可能有些消费是被告在使用,而且原告也可能明知,这种情况下,就算是警方介入,对于亲密关系之间这种是否获得概括性使用的授权呢?密码又是如何获得呢等情况,当事人之间,在相好的那时间,都不分你我了,不计较了,外人如何来分得一清二楚呢?所以,这样的情况,原告需要为自己的一些可能是轻率行为承担后果,不能一旦关系破裂,将一笔糊涂账推给法院。在法庭上,没有证据,只靠自说自话是不够的。

主持人:法院对于原告无任何理由向被告崔某1转账2000元,不能举证系借款,所以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单方陈述的借款理由,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借款的,不予支持。也就是你说的,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所以无法认定为借款,对吗?

詹律师:是这样的。法院应该也考量了这笔金额并不是很大,作为双方之间本来就是熟人,甚至是情侣的情况下,难免有一些小额的线上线下交易,互相抵账存在的可能。

所以说,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主持人:什么是法律规定的“赠与”,如何认定“赠与”是附条件的呢?

律师:“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如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主持人:恋爱期间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认定赠与?

律师: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

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

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主持人:在双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赠与房产、汽车等就一定属于附条件赠与吗?

律师:对于情侣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司法裁判中,大多推定为彩礼,或附条件赠与,应承担返还责任。最近有一个公开讨论的案例,感情破裂的情侣,最终没有结成婚姻关系,哪怕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为不可撤销赠与的房产,在法院二审阶段,却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要求被告返还一半的金额,大约几十万元款项。我们结合各地案例,综合分析,能得出的房产、汽车、大额现金的“赠与”存在被法院推定为附条件赠与或彩礼,予以适当返还,这样一种司法导向。

主持人:可能有人会认为,情义无价,为什么当时信誓旦旦不可撤销的赠与承诺会无效呢?

律师:是的,其实情侣间的大额财务往来纠纷,一直是司法认定上的一个难题,故此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借这个机会,也要提示一些沉浸爱河的人士啊,感情和金钱直接挂钩,总之是一个风险的事情,有感情时会认为情义无价,没感情时,是不是就情义有价了呢?另外呢,做出承诺时,也要看看自己是不是有面临输得起的资本。

主持人:更重要的是,要有相关的法律知识。

律师:对。我觉得,作为成年人,可能还是需要注意自己做事的分寸,感情可能无价,财物还是有价,不是每个人都输得起,承担得起,不要轻易许诺,更不要认为可以用钱财换取真心和永恒。有时候,公平合理的交往,可能更有益于和谐相处。法律是底线,人们轻易也不愿意去触及,还是以一种分寸感、理性以及真诚来自我约束,可免诸多纠纷。

主持人:还有一些零碎款项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并予以举证,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

主持人: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收取款项的抗辩,可以吗?

律师:以这个理由来提出抗辩,法院不会予以至支持,因为这种理由并非一种法律所保护的损害事由。交往和分手都属于人的自由选择,男女平等,感情本身也是相互性的,很难由法律来界定是否存在这样名目的损失。我们说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其实个人也不该强法律所难,一些私领域的难分难解的琐事,也不需要样样都推给法律来裁判。

主持人:今天的案例能给我们什么样的建议呢?

总结: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款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情侣之间相互进行财产赠与的情况普遍存在,容易将借款与赠与混淆。当男女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极易发生财产纠纷,法律对基于恋爱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对于情侣之间贵重物品、大额财产的赠与行为,存在被认定为附条件、附义务赠与,可被撤销或可能无效的风险。但我们也并不鼓励这种出手无度又自毁承诺的轻率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相关选择题:

1.赠与    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A)

A.可以  B.不可以

2.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   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A)

A.可以  B.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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