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答
问
劳动法问答|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真的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并非如此。
关于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关系,笔者曾在《 》一文中予以指出,通常情况下可以大致分为三类:授权模式, 经纪 模式以及代理模式。但随着网络主播寡头时代的结束,网络主播红利期的褪去,主播行业呈现出新的形态:线下转为线上模式。
线下转为线上模式是指平台通过招募工作人员固定在某一具体场所进行线上直播的活动,或者是指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推广产品。 该类型由于主播通过平台的指示固定前往某一场所,双方之间同时又具有固定时间、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极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主播行业中可以根据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性质分为带货主播以及娱乐主播。 大多数人认为娱乐主播 必然是前三种模式, 而带货主播 则可能存在 最后一种模式。部分打工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会认为主播只是份工作,因此身陷巨额违约金的诉讼中。 这些认知不免存在认识的误区。
网络主播基于灵活性、不受支配管理的特征,从与直播平台收益与风险共担的角度来看,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基础。
倘若 直播 平台在合同中与主播建立起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直播获得固定收益以及工资报酬,必须服从直播平台的管理,甚至出现打卡考勤的情形。那么双方之间便存在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
因此,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从双方订立的合同来进行审查,而是需要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全案事实来予以认定。
此点可见于最高院发布的第32批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笔者曾撰写过一篇文章《》予以强调:
实质要件判断标准是指在判断法律关系的时候,并不是看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的名称,而是要看形式以及实际履行所体现出来的本质关系是什么。劳动关系区别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身有指挥权,劳动者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从事工作,并取得其赖以生活的工资报酬。
因此,直播在面对平台高额违约金、离职困难以及福利补贴等争议时,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极有可能存在相反的裁判结果。
答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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