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与雷明星、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雷**、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2012年6月16日至同年9月7日期间,两被告以扩大经营为由共计向原告借款95000元,被告雷明星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两被告除偿还24000元外,其余一直未付。故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1000元并支付利息。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借条4份。拟证明被告雷明星向原告借款95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雷**、刘**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形式的答辩。
本院认为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因被告雷**、刘**未到庭质证,本院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纳。
根据本院的认证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被告雷明星与刘**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6至同年9月7日期间,被告雷明星向原告朱**借款共计95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被告雷明星偿还了24000元,其余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原、被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被告雷**向原告朱**借款后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双方因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本案借贷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和原告与被告雷**已明确约定为雷**个人债务的事实,故该借款应当按照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处理;原、被告对借款期限和利息均未明确约定,应视为不定期的无息借贷,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催告后的利息,该利息可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张权利的具体日期,故其起诉之日可视为催告之日。被告雷**、刘**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雷**、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借款71000元,并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被告雷**、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网址:朱**与雷明星、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c.mxgxt.com/news/view/620923
相关内容
霍就根与田明星、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王永芝与被告王明星、王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李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侯秀兰、李春光、李志臣、孔祥秋、孙明星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加剧金融风险
原告石磊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法院判决:因工作为公司垫付的费用,是劳动争议还是民间借贷?(一看便知)
原告宋晓峰诉被告王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刘XX与黄XX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王明星律师网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李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