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重述·失联的群主:追星微信群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5-01-01 11:09

2024年12月2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失联的群主”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如:在办案人员的劝说下,被害人小吴恍然大悟,意识到被骗。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群主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欲知其中缘由,还得从江苏某开发区警方办理的案件说起。

今日说法:失联的群主

一、“失联的群主”概说

2023年7月,江苏省江阴市某在校大学生小孙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名为“猪猪甜蜜版ATM”的女子;在交流过程中,“猪猪”透露拥有特殊渠道可以代购到许多限量版的周边产品(小卡)。

群主在追星圈子里有一定的地位,大家公认她是大粉,如:除了参加签售会,群主还常常分享出国看演唱会的照片和视频。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小孙前后转账10多次,累计金额超过1万元。

2023年9月,群里开始讨论韩国某团体即将到国内开演唱会的消息,群主表示,她有渠道能够以实惠的价格购买位置好的门票;大家纷纷找她预定,小孙再次转账1万多元购买两张演唱会门票。

没过多久,群里有人反映群主突然联系不上了;在朋友劝说下,2024年1月,小孙鼓起勇气到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周庄派出所报了案。江阴警方高度重视,并在案件的初步调查阶段邀请了当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根据转账记录,办案人员首先联系到一位江苏的被害人小吴;在认识王某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小吴共转账过6万元用于购买限量款周边产品和演唱会门票。在办案人员的劝说下,小吴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2024年3月,江阴警方在山东烟台某小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王某;2024年7月,江阴检方以诈骗罪对被害人王某提起公诉。江阴市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有人可能要问,被告人倘若没有隐瞒身份,23岁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本文看来,还需要从王某与小孙、小吴等被害人的关系分析,如:追星群性质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民间的“请会”类似。

二、追星微信群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受到西方国家的封锁,民间成立了各类“请会”。其主要作用之一,在于相互帮助;发展到后期,不少单位也有请会方式,如:提取部分收入,职工可集中、轮流提取数额较大的收入。但因此种分配方式影响银行业的利益,在计划经济时代被禁止。

实行市场经济后,多数人对请会的经济形式已不理解,如:多数人对微信等开发的群聊仅限于工作,或者感情交流;有人可能要问,国家对请会有具体的规定吗?1956年4月23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因请会亏欠债务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上述司法解释指出:当事人连续请会三次,致亏欠群众六百余元,但第二、三次请会皆因第一次请会亏了钱,企图仍以请会来弥补,与故意诈骗人财者不同;所谓“不同”,是指郝恭秀夫妇未隐瞒身份。

司法解释还指出:至于有时冒其他入会者使钱一节,固然很不正当,但情节尚不严重,所以除判令郝恭秀夫妇按原本归还会款,给予训诫外,以不再给其他刑事处分为宜;“冒其他入会者使钱”,是诈骗的构成要件,之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其原因是情节尚不严重。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诈骗的构成要件应有隐瞒身份这一要素,且隐瞒身份构成诈骗的司法实践一直延续到1997年《刑法》修订前;追星群的性质与请会相同,其法律适用也应相同(具体参见司法解释)关于因请会亏欠债务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有人可能要问,修订后的《刑法》对诈骗究竟是怎样规定的?

追星微信群的性质

三、合同诈骗罪被误读的后果

检索《刑法》分则条文,以“诈骗”命名的罪名共有8个罪名。金融诈骗罪有6个,分别为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卡诈骗和保险诈骗罪;其他两个“诈骗罪”分别为,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由于诈骗罪分布在最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本罪的罪状采取了简单描述的方法,此也为本罪成为司法实践的“口袋”的原因之一。

金融诈骗罪中的6个罪名不能隐瞒主体,构成犯罪的原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等由评估人,且《刑法》对评价人也规定了犯罪,如:保险诈骗罪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在本文看来,《刑法》并没有独立地规定金融诈骗罪,其法律仍为《民法典》,或者《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中,金融诈骗中的“相对人”便是评估人,如:信贷评价人等。

剩余的两个“诈骗罪”的罪名便是合同诈骗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既然描述了罪状,诈骗罪没有必要再重复描述。目前,司法实践较少适用合同诈骗罪,其原因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多数人可以隐瞒身份加以抗辩。

但是,不少司法人员对刑法条文作出了不同的理解,如:《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第(一)项规定了“情节恶劣”并使用了分号,其含义为,其他危险驾驶也需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不需要情节恶劣,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也不需要隐瞒身份。

“失联的群主”立案时的,侦查人员,或者法制审核人员有不同看法,也在于上述原因;但多数人认为,1956年“最高法”的发布的《关于因请会亏欠债务应如何处理的复函》规定已失效,对资本作出有利的解释。在本文看来,其最终原因大致为,美国等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被广泛引入。

所谓对资本有利的解释含义为,以有无履行合同能力加以判断,无资本的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最近,南京某区的一诈骗罪的刑事判决或许可以全面说明问题:

东北甲某,与南京某区的外地商人乙在东北等地合作;使用失败,甲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外地商人乙感觉甲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汇票未到期前向南京警方报案,法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甲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合同诈骗罪一旦被误读,其后果之一为,民刑不分;民刑不分的结局又是,弱势群体将受到不公正待遇。在本文看来,“剩余的两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隐瞒身体的要素;例外的情形为,利用评价人等有职权的人实施欺诈,而“失联的群主”账号的评价由受害人自己判断。

有人或许要问,《关于因请会亏欠债务应如何处理的复函》是否有效?在本文看来,此解释是基于成文法语境下的产物,立法机关,或者司法解释未明文废止其效力仍应有效;此为成文法的历史解释方法,适用英美法系的判例分析犯罪构成本身或许是最大的“错误”之一,即:对资本有利。

合同诈骗罪被误读的后果

就“失联的群主”案情而言,警方劝说可能违反了刑法适用谦让性原理,但仍符合管辖的规定,如:网络案件的管辖规定:再分析南京地区办理的诈骗案可能根本违反了管辖规定,多数人可以得出结论,国家与社会应正当理解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即:是否需要隐瞒身份。

主要参考法条

主要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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