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问: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是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25-01-08 22:26

数字故事

2017年1月,被誉为“王者荣耀一哥”的“嗨氏”与虎牙平台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嗨氏”跳槽的违约金为24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在平台所有收益的5倍。此后,“嗨氏”在合同期限内跳槽至斗鱼平台,虎牙平台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嗨氏”赔付违约金4900万元,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了虎牙平台的诉求。而在主播“他神”与熊猫平台的纠纷中,法院却没有支持合同约定的5000万元违约金,仅支持了57万元违约金,原因是不认为“他神”与熊猫平台具有劳动关系。同样是“天价违约金”,为何判决结果天差地别?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技术科普

要厘清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合作模式,在不同模式下,二者之间的关系会出现显著的差别。总体而言,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合作模式分为“散养”和“圈养”两种模式。

对于有大量粉丝的网络主播而言,为获取更高的创作自主性和创作收益,他们大多不会选择与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合同,其内容也极其宽松且限制较少,这种模式即所谓的“散养”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网络主播享有相当高的自由度,网络主播以直播平台为媒介谋发展,直播平台也汇集大量的“散养”网络主播来丰富自身内容只要不涉及严重的违规事件,二者通常是相安无事的,谁也管不了谁。

但对于直播平台“圈养”的网络主播而言,情况就截然不同了。直播平台通过与网络主播签订合同,对创作内容、收益分配、发展规划等事宜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成为了双方之间除了网络平台基础规则之外的另外一层约束,也即约束双方的“圈”,身处约束之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肆意破坏约定。

素养提升

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身有从属性。对于没有与直播平台签订合同,或者只是签订了比较宽松、限制较少合同的主播而言,其与直播平台的关系仅仅只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对于签约的网络主播,因为与直播平台签有专门的合同,签约主播受到了直播平台的制约。因其合同内容具有较强的从属性、限制性,往往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这样的网络主播则可以认为与直播平台具有劳动关系。

对于与直播平台具备劳动关系的网络主播而言,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都要受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普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大致相同因此,干万不要认为新兴的网络主播行业就是法外之地,无论是网络主播还是直播平台,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事。

来源:《全民数字素养提升100问》

网址:第64问: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是什么关系? http://c.mxgxt.com/news/view/70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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