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是否要为其代言的产品所出现的问题负责呢?
上海警方日前公布了申城首起“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九十多名,涉案金额逾7亿元。网民们发现,某著名演员正是品牌的代言人。
五月十五日,某明星工作室声明,早前代言的品牌目前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明星本人已经第一时间向该品牌提出解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作为该品牌之前的代言人,明星方表示,我再次向所有的消费者、加盟商表示歉意。
近年来,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的产品问题不少,明星代言人经常翻车,势头越来越大。
那么对此,明星是否要为其代言的产品所出现的问题负责呢?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表者、广告代言人必须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拿这次代言事件来说,如果能够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明星方在合作时就知道茶芝兰搞加盟是虚假经营活动,那么明星方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明星代言如果在合作前已经对品牌进行了相关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虚假广告的问题,是不需要对后续品牌出问题的事情担责的。
但由于对茶芝兰品牌进行此广告宣传是为了诈骗,茶芝兰所有的诈骗款均为赃款,依法应予以追缴。所以明星的代言费都应该通过追赃程序被追缴,并用来退赔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