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评丨干部醉驾致死免于刑责,这是审判“和稀泥”
前段时间,“毛志尧醉驾致人死亡免于刑责”一事引发热议。陕西省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今日刊发消息称,8月27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再审一案,对毛志尧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8月28日中国新闻网)
这是再审结果,原来一审可不是这样判的。某局干部毛志尧在醉驾致人死亡后,交警判其全责,法院也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然而最后却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这件事后来偶然曝光后,立刻引来高度关注与巨大争议。
人们想不通的是,这个毛志尧醉酒驾驶并导致车祸致人死亡,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葬送在他的车轮之下。应当说这起案件无论是从性质和情节还是后果上来看都非常恶劣,可为什么最后却能成功逃脱刑事处罚?这是什么操作?
现在人们都知道“醉驾一律入刑”,试问如果只要喝醉酒开车就必须判刑,这个醉驾肇事撞死人,不仅构成危险驾驶还涉及交通肇事“双重犯罪”的毛志尧又凭什么不用承担刑责?当地法院这样判,考虑过受害人家属和社会公众的感受吗?这不是拿法律权威和生命尊严当儿戏吗?
当时,陇西法院给出的解释是,毛志尧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难道态度好、肯赔钱,与当事人家属达成某种妥协就可以免于刑责?这算不算变相的“花钱买刑”和另一种“和稀泥”?显而易见,这种苍白牵强的解释显然难以阻挡汹涌而至的质疑之声。
事实上,这种判决不仅引起了旁观者的不满,就是检方对此也提出了异议。甘肃省人民检察同样认为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明显过轻,随后责成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纠正原判错误。
由此可见,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确实有失公允,不但违背常理,更与法理相冲突。诚然,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表现酌情给予宽大处理,做出从轻、减轻的判决,这是法官和法庭应有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应当注意的事,任何时候法院的自由裁量决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底限,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做出。然而此案的一审判决,显然已经越过了这条红线,因此必须予以纠正。
现在,陇西法院做出的再审判决,正是对一审的纠偏。这起案件纠错了,更希望各地审判机关能够以此为戒、举一反三,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摈弃那种在司法审判中无原则的“和稀泥”的错误思想和做法,进一步满足公众对法治公平正义的强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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