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特定关系人”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5-04-22 23:09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在2015年《条例》第八十二条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将第一款的纵容、默许对象由“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扩大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将第二款的主体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扩大到“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这要求党员干部不仅要自身过硬,还要管好“身边人”。

     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对于该条规定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特定关系人主要包含两类人,一类是特定身份关系人,包含近亲属、情妇(夫)等人;另一类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战友关系,没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交叉,不属于上述共同利益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语言逻辑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与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是一种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具体表现形式,后者是对前者的概括。这种共同利益关系不仅限于物质或经济利益,还包括精神上、政治上的非物质利益关系。比如“情妇(夫)”,这就不是基于物质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关系,而是共同的精神需要。

     笔者认为,特定关系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条规定中的“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是兜底性规定,规定中的情妇(夫)应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关系,不应只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人。而共同利益关系,一般为经济利益。

     首先,从《意见》的规定看,“特定关系人”的提出主要是用于区别共同占有财物的非特定关系人。从语义上看,规定默认特定关系人会共同占有财物,特定关系人应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目的。

     其次,这里的“特定关系人”不同于《刑法》在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时提出的“关系密切的人”的概念。关系密切的人除包括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外,还包括非经济利益关系,比如校友、老师、战友、司机、秘书等各种关系。

     因此,“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的人”是两个概念,二者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特定关系人更侧重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关系密切的人更侧重于情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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