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盒子里面装“正品”,“五芳斋”案二审“翻盘”!

发布时间:2025-04-27 18:15

康康姐讲武汉话,聊聊最近发生的市场监管新鲜事。

今天,康康姐要跟大家讨论一个很纠结的话题。你们说,把撒装正品放进假的礼盒里面,算不算商标侵权呢?先不慌下结论,咱们听听下面这个案子再说。

作为武汉人,大家应该对“五芳斋”非常熟悉了吧。它创始于1921年,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但是,在2018年,该企业在市面上发现了假的“五芳斋”粽子礼盒,只不过,有意思的是,这个假的粽子礼盒,只有盒子是假的,里面装的粽子却是正品。

然而,面对这样“假”盒子里装“真”粽子的行为,五芳斋公司依然表示非常生气。于是将礼盒销售方苏蟹阁公司和礼盒提供方赢礼公司告上了法庭。

五芳斋公司认为,两家公司侵犯了其“五芳”、“美味五芳”“五芳斋”(粽子)的商标专用权,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赢礼公司的礼盒,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情况,侵犯了其“五芳斋”(包装盒)商标专用权。五芳斋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涉案商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听到这里,大家应该会觉得,五芳斋的诉求没错,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却让人吃了一惊。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礼盒中的粽子确实是五芳斋的正品,因此两公司的行为既未破坏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又未破坏商标品质保证的功能,因此,苏蟹阁公司和赢礼公司并未侵犯其“五芳”、“美味五芳”“五芳斋”(粽子)的商标专用权。但是,苏蟹阁公司在销售的涉案礼盒上突出五芳斋的标识,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五芳斋公司“五芳斋”(包装盒)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五芳斋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等因素,并考虑到涉案礼盒内的粽子确实来源于五芳斋公司,酌定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五芳斋公司表示不服。于是,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了上诉。那么,这次的判决会不会有什么反转呢?康康姐接着跟你们说啊!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简单点说就是,两家公司确实侵权了!一审法院判错了!

当然,上海知产法院也给出了判决理由,一共有3点。

1.虽然散装粽子是来源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但被控侵权的粽子礼盒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粽子礼盒并不一样,外包装和销售价格均有区别;

2.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来看,礼盒粽也属粽子类商品,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将散装粽装入假冒礼盒中对外销售,会使相关公众对礼盒粽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破坏礼盒上的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占正品礼盒粽的市场份额,对于五芳斋公司的商业声誉产生影响。

总而言之,五芳斋公司的两项侵权诉求,上海知产法院都予以了支持。

只不过,该法院也认为,两家公司对涉案礼盒的销售数量较少,获利不高,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和礼盒粽之间的平均差价不大,且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确实购买了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未对五芳斋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在赔偿金额一块,依然支持原判,判罚两家公司赔偿并支付五芳斋公司合理开支3万元。

到此,这个长达4年的商标权纠纷案终于审结了。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告诉我们,把正品放进假盒子里进行销售,也同样是侵犯了人家的商标专用权。所以,这种抖机灵的赚钱法,还是趁早放弃吧,到头来被人告上法庭做出赔偿,才是得不偿失。

好了,今天的话题就说到这里,咱们下周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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