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侵权
乔丹体育方面的代理律师马东晓强调,中文“乔丹”的意义,并不为迈克尔乔丹所独有:
马东晓:我们这里已经注册为商标了,他自己没把中文乔丹注册为商标。那么他现在说我们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姓名,但是他真正的姓名是Michael Jordan,乔丹只是他的译名。
对“乔丹”二字所有权的争夺,其核心正是“乔丹”背后商业价值的争夺。迈克尔·乔丹方面代理人直言,乔丹体育将中文“乔丹”作为商标,使公众误以为其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合作关系,导致误买误购:
迈克尔·乔丹代理人: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导致大范围公众误以为乔丹体育与乔丹先生存在代言、许可、合作或其他某种特定的关联,并且基于这样的误认,选择了乔丹体育的商品,造成了大范围的误认、误购,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公众的利益。
乔丹体育方面的代理律师则从目标消费者等方面来反驳,称并不存在大规模的误认、误购。早在2011年11月,也就是迈克尔·乔丹状告乔丹体育之前,乔丹体育就在IPO申报时,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提到,“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这是乔丹体育在公司对外的法律性文件中就两者之间的关系曾作出过的正式表态和明确澄清。
但是在迈克尔·乔丹看来,这样的解释远远不够。“侵犯”和“误解”,这两个词被迈克尔·乔丹一再提及:
迈克尔·乔丹:我一直认为,这个名字对我来说意味着一切。我拥有这个名字,当有人侵犯我名字导致误解的时候,我应该站出来保护它。我想每个人都会这样做,不止是迈克尔·乔丹。
前有美国著名的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是否就意味着中文“乔丹”就不能被相关领域的企业或机构注册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规定成为迈克尔乔丹方面要求撤销争议商标的重要理由:
迈克尔·乔丹代理人:乔丹体育明知乔丹先生的知名度,却擅自将姓名及形象标识注册为商标,导致混淆和误认,损害了乔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争议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31条予以撤销。
但是乔丹体育方面代理人则认为,从时效的角度,迈克尔·乔丹方面的要求已经不受该条法律支持:
乔丹体育代理人:如果是适用31条“在先权力”,认为是有抢注恶意,但31条只有五年的争议期。2000年注册的商标,在2005年就是不可争议的商标了。
公开资料显示,乔丹体育在中国境内对于乔丹商标的使用是经过法定程序的,其中,“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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