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的认定
在中国法律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直接决定了双方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以下从法律依据、认定标准、继承权体现及实务要点进行具体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072条
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扶养关系的,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双方互负权利义务。
2. 《民法典》第1127条
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二、“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1. 共同生活与时间因素
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如未成年继子女随继父母生活至成年)。
持续性:扶养行为需具有持续性,短期或偶然的经济支持一般不足以认定。
2. 经济支持与生活照顾
经济扶养:继父母为继子女承担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或继子女成年后赡养继父母。
生活照料: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日常照顾(如抚养、教育),或继子女对老年、患病继父母的照料。
3. 主观意愿与情感联系
自愿性:双方是否以建立亲子关系为目的进行扶养,而非单纯履行法定义务(如继父母因配偶要求而被动支付费用)。
情感纽带:通过书信、证人证言等证明双方存在情感互动,如称呼“父母/子女”、共同参与家庭活动等。
4. 法律文书或协议
若存在书面协议(如《扶养协议》)、公证文件或法院判决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可直接作为认定依据。
三、法定继承权的具体体现
1. 继承范围
继子女可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父母亦可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不影响双重继承权:继子女仍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与养子女不同)。
2. 继承份额
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亲生子女)平等分割遗产,但存在以下例外:
若继子女未尽扶养义务,可能少分或不分遗产(《民法典》第1130条);
若继子女对继父母扶养较多,可多分遗产。
3. 扶养关系解除的影响
若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且继父母明确终止扶养关系,继承权可能丧失(需个案分析)。
四、实务要点与争议解决
1. 举证责任
主张存在扶养关系的一方需提供证据,如:
共同居住证明(户口簿、居委会证明);
经济往来凭证(转账记录、学费支付单据);
证人证言(邻居、亲属、老师等);
通信记录、照片等情感联系证据。
2. 常见争议场景
未成年继子女的扶养:继父母与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若未成年且由继父母实际抚养,通常认定形成扶养关系。
成年继子女的赡养: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母进行赡养,可能被认定为扶养关系(需结合赡养时间、方式等)。
3. 法院裁判倾向
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例如:
若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长期抚养,即使再婚关系解除,仍可能认定扶养关系存续;
继子女对无血缘关系的继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五、风险提示与建议
1. 明确约定:再婚家庭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扶养责任,避免未来争议。
2. 保留证据:注意保存经济支持、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
总结:继父母子女间“扶养关系”的认定需结合经济支持、共同生活、主观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一旦被认定,双方即互享法定继承权,但需注意举证责任与个案差异。
网址: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的认定 http://c.mxgxt.com/news/view/93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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