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工作时间可以拒接单位电话么?劳动法:劳动者有休息权

发布时间:2025-05-02 09:08

不少劳动者虽然已经在休假,但是仍然会接到公司电话。甚至会因此被迫从事用人单位用电话安排的工作。尤其对于年休假员工而言,他人上班的时间,年休假员工正在休息。此时用人单位的电话往往会接连不断。那么劳动者在休息时间是否有权拒绝或者不接听用人单位的电话呢?

一、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享有休息权,单位无权干预和中断

劳动者的休息权来自于两个途径,一方面来自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另一方面来自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法定休息权之外赋予劳动者的附加休息权。前者,用人单位非经法定原因不得中断,后者由于用人单位的承诺而生效,非经约定的排除事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法律原因,用人单位无权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在接到电话后中断休息而继续工作。

二、接听单位电话是劳动者的附随义务,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其实很多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中一般都规定,劳动者在休假时应当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的畅通。从用工管理及保持用人单位稳定经营的角度而言,劳动者虽然已经休假或者休息,但是仍然属于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基于管理需要向劳动者发布通知或者咨询有关工作事项时,劳动者仍然有必要予以接听或者适当处理。此方面属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附随性义务。

尽管如此,劳动者的该项义务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具体而言:1.不能因为电话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休息(例如多次电话沟通劳动者,影响劳动者的正常休息);2.劳动者对电话仅负有善良注意义务(非恶意的漏接或者拒绝电话行为,劳动者不承担责任)。

三、是否使用单位手机不是确定劳动者有24小时对单位待机的合法事由

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专门的手机或者手机号码,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同时,该类用人单位规定,享有此类待遇的劳动者应当保持24小时待机,随时准备接听单位电话及相关工作安排。

然而从劳动法的角度而言,无论单位是否承担劳动者的通讯成本均不能据此妨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当劳动者的休息权与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相冲突时,管理权应当让位于休息权。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虽然具有在休息时间注意接听单位电话的义务,但是该义务是在一定合理性的范围之内,且不能与劳动者的正常休息相冲突的。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做好员工休假的工作代理交接工作,不要动辄通过联系正在休假的员工解决单位工作事项。一方面影响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还可能引起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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